国家工作人员收了他人的钱,不办事,是否构成受贿罪?你怎么看?

案例:

2013年,李某成为了某国有建设集团项目部经理,罗某承包了李某公司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罗某工程完工后,便多次找李某公司结算工程款,但是李某均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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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罗某便送给了王某1万元钱,求李某及时结算工程款。而当工程款下来后,李某则按照送钱多少先后结算了几家土石方公司的工程款,而罗某的工程款未予结算,后来,经过多次催要,但都没有结果。你如何看待此案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有人说,在本案中,李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收受他人钱的行为应受到刑法规制,对此,你怎么看呢?

有人说,罗某构成行贿罪,你觉得呢?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本罪与受贿罪具有共犯关系,为对象性犯罪。

行为人是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相对于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上述案例中,罗某已按约定完成工程,李某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罗某为了王某能及时结算应得工程款,而向李某行贿一万元的行为,不能认为罗某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本案中,罗某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讲到这里,又有人问,那么李某是不是涉嫌受贿罪呢?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受贿罪呢?受贿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意味着其职务行为是可以收场的,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

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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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例中,李某收受了罗某一万元钱,尽管没有为罗某谋取利益,仍涉嫌受贿罪。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