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保。那么员工签署放弃社保缴纳是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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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不能免责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即使是双方签订自愿放弃的协议或者合同,那么单位也不能免除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必须由公司各职工共同缴纳,公司以你们签订的协议逃避责任是违法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你们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察部门举报。即使是员工确实不想缴纳,主动提出将保险费作为工资发放,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二、不缴纳社保对于企业的影响

对企业来说:不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保,看似节约了用工成本,但实质上隐藏着诸多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还有工伤赔偿无法避免。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简而言之,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原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公司保险待遇就会转移至企业自行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提别提醒:

职工自己自愿放弃社保,其实是把更大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一经查处,企业单位需要补缴,还需多交滞纳金和罚款,即使是职工自愿不交的,企业也必须负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