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蚌埠一位女患者投诉就诊时被医生猥亵,随后,涉事医生被辖区警方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不过,涉事医生对警方处理结果表示异议,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否决。仝某仍不服,遂将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蚌埠市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驳回原告仝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1日,这起案件有了最终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终审结果显示,医生仝某行为能够认定构成猥亵行为,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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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9年5月25日16时许,患者王某因咽喉不适未有好转,遂去某医院耳鼻喉科复诊,王某认为在就诊过程中遭到医生仝某故意抓胸的猥亵行为,遂到导医台进行投诉,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蚌埠经开公安分局接警后,经过调查,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仝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整的处罚。仝某不服,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了经开公安分局对仝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仝某仍不服,遂将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蚌埠市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驳回原告仝某的诉讼请求。

但仝某依然不服,案件进入二审。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仝某在为王某听诊过程中是否存在猥亵行为;被上诉人经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被上诉人经开区分局答辩认为,经调查取证,查明2019年5月25日16时许,王某某因咽痛到医院就诊,耳鼻喉科医生仝某在诊室内用听诊器给王某某听诊时,手触碰了王某的乳房,故认为仝某的行为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对耳鼻喉科几名医生的询问,男医生对女性患者做检查,涉及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时,正确的操作规范是应当有其他女性在场。仝某单独给王某听诊时,可以选择隔着衣服听,或在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听诊。另王某反复提到并无咳嗽症状,故亦无听诊必要性。

二审法院认为,仝某的行为能够认定构成猥亵行为,仝某提出不构成猥亵的理由不予采纳。经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并依法予以了送达,复议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仝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