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农民,当前土地确权问题与每个农村人息息相关!既然2020年开始推行一户一宅,那么针对一户多宅是啥!从相关法规的层面来看,有哪些论据和说法呢?特别解读梳理了一些相关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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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全国没有一刀切的行为!

农民需要了解以下五种特殊情况!

特例1:婚后与父母分户,重新申请宅基地的!这种情况属于“分户建房”,因为已经分户,只要符合建房规划,就可以在村委会组织通知后进行登记确权;

特例2:如果宅基地在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交易,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在同一个村庄的宅基地交易,必须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关系上!

特例3:房屋继承。不用说,即使继承人的户籍不在农村,根据《继承法》,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和拥有使用权!

特例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在指定的一户一宅内,如果一个家庭成员的户口都在一个户口簿中,户簿上有5个人,按照每人4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至少要有200平方米,如果农村没有那么大的宅基地,就有可能在村里不同的地方建房,只要总面积不超过标准,就不属于"一户多宅"!

特例5:政策原因转户。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等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因,如果将户口迁回农村,村里有宅基地,国土部门需要分户,不同的政策要求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发生,这情况也是合法的。

当然,除了以上五种情况,肯定还有其他特殊情况,具体取决于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上面讲了几种特殊情况后,对于一些家庭宅基地无法确权,属于一户多宅的问题,怎么处理?三条规定!

处理方法1:退出宅基地补偿!

对于“一户多宅”的合规情况,农民可以自愿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然而,这里要提醒的是,全国没有一刀切的补偿标准!

处理方法2:拆除房屋!

鉴于“新建了房屋,不拆除旧房”的,用强制或欺骗手段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情况;或者未经批准改建或新建的继承房屋,也将面临拆除处理,但拆除时会有一定的补偿,这个标准也受当地相关要求的约束,在全国没有一刀切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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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3:归还给该村集体!

如果是属于一户多宅范围,不用多说,可以自愿将多余的面积归还给该村集体。如果是一户多宅,但是又不想拆除多余的房子,那么按照地方缴费标准,有偿使用!或者将其转让给同村的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