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蚌埠一名医生触碰患者胸部被拘上诉案二审结果。判决结果显示,医生仝某行为能够认定构成猥亵行为,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9年5月25日16时许,患者王某因咽喉不适未有好转,遂去某医院耳鼻喉科复诊,王某认为在就诊过程中遭到医生仝某故意抓胸的猥亵行为,遂到导医台进行投诉,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蚌埠经开公安分局接警后,经过调查,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仝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整的处罚。原告不服,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了经开公安分局对仝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仝某仍不服,遂将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蚌埠市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驳回原告仝某的诉讼请求。

但仝某依然不服,案件进入二审。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仝某在为王某听诊过程中是否存在猥亵行为;被上诉人经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被上诉人经开区分局答辩认为,经调查取证,查明2019年5月25日16时许,王某因咽痛到医院就诊,耳鼻喉科医生仝某在诊室内用听诊器给王某听诊时,手触碰了王某的乳房,故认为仝某的行为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对耳鼻喉科几名医生的询问,男医生对女性患者做检查,涉及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时,正确的操作规范是应当有其他女性在场。一名医生在笔录中提到“一般给女性患者做肺部听诊是隔着衣服听,夏天衣服穿得少,一般不需要掀开衣服用听诊器挨着皮肤听”,“正常应该是在女性乳房周围听,不需要用听诊器放在乳房上听,更不需要拿着听诊器直接放在乳房上听。”仝某单独给王某听诊时,可以选择隔着衣服听,或在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听诊,但其却把她衣服掀起来,拿着听诊器从胸罩上面伸进去插到右侧乳房的右下侧,手触碰王某乳房,其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另王某反复提到并无咳嗽症状,故亦无听诊必要性;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猥亵事实:首先,从本案案发情况来看,王某与仝某素不相识并无矛盾,2019年5月25日王某在就诊当日、当时即向医院领导哭诉其遭到“袭胸”,要求来人处理此事,后紧接着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本案案发及时。

其次,从王某多次陈述事实来看,其在向公安机关多次陈述中均指控仝某对其猥亵,陈述具体事实内容明确、条理清晰。

再次,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陈述仝某采用的是直接将其衣服掀至脖子处,使第三人整个胸部暴露在外,用听诊器直接接触皮肤听诊的方式,并非仝某陈述的手伸入衣服内听诊,同时王某陈述仝某在对其进行听诊时,手部具有从上往下穿越乳罩内部直接接触乳房的行为。结合上诉人仝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向其询问时,即陈述是“右手拿着听诊器从胸罩的上面插到乳房的右下边”,并认可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本案证人也证实了对女性肺部听诊的常规做法及要求。

故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上诉人仝某的行为能够认定构成猥亵行为,仝某提出不构成猥亵的理由不予采纳。经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并依法予以了送达,复议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仝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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