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热搜。多位投资者高举横幅要求“汪涵退还代言费”“汪涵还我血汗钱”。
据媒体报道,汪涵代言的金融平台名为爱钱进。近日,因为该平台到期资金无法提出、转让,大量投资人跑到汪涵微博下面留言,汪涵被卷入舆论漩涡。
问题焦点在于,汪涵作为广告代言人,究竟是否负有连带责任?是否应该退还代言费?
令人沮丧的是,在法律层面,这事儿还真说不清楚。
虽然广告法规定,代言人要对代言产品有了解、有认知,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但事实上,该条款并不具备强烈的约束性,因为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违法代言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广告法另有条款规定,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明星在代言投资理财产品时,由于并非金融专业人士,实际上并没有审查能力,也就无法尽到审查义务,又怎么可能辨别出广告是否虚假?
现实中,在汪涵之前也有很多明星代言投资理财广告,爆雷的也不少,但至今为止,没有一个明星因此被追责,也没有退还代言费的先例。
毫无疑问,广告法的立法初衷是希望明星担责的,在具体执行时却差了临门一脚,导致如今“刑不上明星”的尴尬局面。
不过,或许法律无法追责,在道德和情理上,汪涵等明星却并不无辜。
有粉丝说,汪涵也是受害者,他因为此事名誉受损。同时,那些投资者本就是冲着高额利息去的,理应承担对应风险。
的确,P2P的投资风险众所周知,是贪婪让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但这是两回事,汪涵既然选择了代言,就是用自己的公信力为产品背书,必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
我们不能说所有投资者都是因为汪涵才购买爱钱进,可如果把两个投资产品放在一起对比,投资者看到其中之一是汪涵代言,难免会产生“这个更靠谱一点”的想法。
上面已经说了,代言人对产品有了解、认知、使用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尚未细化落实,就当它不存在。充分了解代言产品对个人信誉的损毁风险、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损失,是明星必须要做的事情。如果因为失察导致个人名誉受损,那他也只能自吞苦果,绝对算不得什么“受害者”。
不管怎么说,投资者损失了上百亿的资金,而汪涵赚取了巨额广告费,这笔费用恰恰来自于投资者。
从这个角度看,汪涵并不是受害者,而是得利者。面对投资者的血泪声讨,又怎能装作若无其事、心安理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