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激励对象的权利,和激励对象的准入条件,那么要如何将这些落实在白纸黑字上留下凭据呢?这牵扯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导入股权激励时,要不要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这取决于企业的价值观。一个理想的商业环境,应该是一个契约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都要依靠契约精神来实现。很多从家族企业发展起来的企业,往往存有面子社会的缩影,不喜欢签订纸面合同。其实这是有悖商业发展的大趋势的。企业想选择法制化、规范化的企业治理模式,那就必须要将权利与义务合同化、契约化。企业一定要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这个协议书中,接受股权激励的对象最起码要与公司签订四项子协议,分别是劳动合同、在职分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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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前提是激励对象要同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都没签订,员工在企业的雇用条件都不能成立,空谈其他协议,都是无法立足的。

在职分红协议是股权激励协议书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在前面我们已经就这个问题说了很多,后文还会再针对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法进行详细讨论,在此就不展开来细讲。

竞业禁止协议是什么呢?比如激励对象在某企业工作,业绩非常突出,经由认可后,现在企业家准许激励对象成为企业的股东,但是双方之间要有约定:假设某一天激励对象选择离职,那企业家有权要求这位优秀的人才,两年或者三年内不可以到同行企业工作,如果激励对象不接受这个条件,就不能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假设激励对象离开企业后,依照约定,没去同行企业,也就是具有相互竞争性质的企业工作,那企业家每个月可以发给他一定数额的工资,作为守约的成本。但是他每个季度要向企业提交述职报告,说明他在做什么样的工作,同时为了证明没有隐瞒原企业,确实没有到同行企业工作,还需要提交相关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就是非常严谨的竞业禁止协议。如果离职的员工违背协议,离职后跳槽到同行企业工作,那么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原企业可以要求离职员工根据企业定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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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签订,代表着成为一家企业股东,将会受到的约束。“激励与约束是同步的”,一旦企业家把激励对象纳入企业股东这个家庭里来,那么家里有多少家底,什么情况,就都要告诉他了。企业对作为股东的激励对象不加隐瞒,那激励对象就要对企业负有保密责任,一旦有一天,某位股东泄露了企业的涉密信息,就将会受到惩罚。轻则取消泄密股东的股权激励资格,重则还需根据企业损失要求赔偿,严重的可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因此,保密协议的签署对企业来讲十分必要,对激励对象来说,也需时时刻刻绷着这根弦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