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凰公司以铜镀金冒充金条进行质押融资,结果由于质押的黄金是虚假而爆仓,从而成为极具冲击力的大新闻。

以前出现过供应链金融中质押货物虚假甚至本来质押的货物因监管不力而导致押品落空,最终导致低风险业务变成了高风险业务,农户的联保联贷是如此,后来的钢贸企业库存质押融资也是如此。

以黄金进行质押本来是低风险业务,相信任何银行都愿意进行贷款发放,因为风险是可控的。但就是这个低风险业务却恰恰成了高风险业务。

2018年2月,银监会曾经通报陕西、河南两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纯度不够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贷款受骗的案件,陕西、河南银监局对两地19家涉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35名外部涉案人员。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因此,牵涉出横跨陕西、河南两省多名不法人员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的案件。

如果说,上面的案例还是以次充好的范畴的话,那么,武汉金凰公司则完全是用铜镀金冒充金条进行质押融资,而向多家金融机构质押的大量黄金却通过检验发现是假黄金。被卷入的机构包括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等。目前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

为什么如此简单容易的业务却成了一个高风险的业务呢?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出了问题呢?

很多人质疑的是,武汉金凰公司用铜镀金冒充金条进行质押给信托融资,难道这些假冒的金条,在质押给信托公司融资时不经过信托公司的检测吗?如果这样的话,岂不是就成了随便拿几块砖头都能质押融资的笑话了吗?

从相关报道我们可以看出,在武汉金凰公司用金条进行质押融资时,信托公司采取了质押实物黄金和保险公司承保的 “双保险”风险控制措施,可以说是万无一失的低风险业务,任何金融机构在业务风险评估和业务审核时都会这么认为。

具体的措施和条款是:一是质押的黄金应经过双方认可的具有黄金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二是保险公司对质押的黄金质量和重量进行保险,如果质押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质押时的规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实际上信托公司还进行第三重保证,即公司法人代表贾志宏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以某信托-金凰珠宝贷款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控措施可以看看这个风险控制的严密程度:

一是黄金质押的黄金标准和质押率:

金凰公司提供其合法持有的不低于上金所AU9995标准的实物黄金质押(静态质押),信托放款前质押物本金质押率控制在70%以内。

二是公司法人个人保证担保:公司法人代表贾志宏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三是质押的监控措施:

【质押物管理】①质押实物黄金直接保存于武汉本地商业银行保管箱中(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封存。②质押期间内,不进行查库(保证质押物安全),保管箱不开封,做到静态质押。【质押物保险】质押实物黄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财产保险(基本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同时保险公司承保黄金的重量及质量),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信托受托人;质押黄金接收并存放于银行保管箱后,保管箱将封存,长安信托及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持有保管箱钥匙及密码;项目存续期间,保管箱不可开封,做到静态质押。

看起来似乎都无懈可击,非常严密的风险防控措施恰恰出了问题。

本来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拿到了融资,又不需要运用黄金实物的成本,真的是一本万利。

天算不如人算,恰恰2019年下半年开始,金凰珠宝涉及长安信托、东莞信托、民生信托等公司的多期信托计划均出现逾期,相关产品规模合计达数十亿元。2020年以来,金凰珠宝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已达22次,累计执行标的额达102.57亿元,其中有多个标的被重复执行。最大的一笔执行标的达16.36亿元,公司董事长贾志宏持有的金凰系相关公司的股权也已被冻结。

涉事的多家信托机构遂提起司法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金凰珠宝所质押的黄金并对黄金进行了检测,假黄金案才彻底曝光。

实际上,这里可能出现了两个环节的问题:

第一个最重要的环节是对质押的黄金进行的检测机构是不是对质押的黄金进行了虚假的检测。这里没有任何报道看到关于黄金检测机构的情况,相信肯定是有资质的,但是否有能力就不知道了。

第二个最重要的环节是质押的黄金是否是检测的黄金?也就是说,企业是否以正常的黄金进行检测送检,但是质押保管的黄金有可能与检测样本黄金并不一致,在存入保管箱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如果是这样,那么,检测机构就没有问题,毕竟检测机构只对送样的黄金样本负责,是不是质押的黄金不是检测机构的问题。

如果真的是质押存入保管箱出现了问题,那么信托机构、保险机构的人员在送检样本、质押保管封存的过程中肯定是没有关注到位,或者明确说监管不到位。

但信托公司有没有责任呢?可以从两个方面看:

一是对质押物的检查监督有没有责任。由于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细节,如果仅仅从静态质押、保管箱不开封、不进行查库等角度看,似乎并没有信托的责任。

二是由于保险公司对质押的黄金重量及质量负责,所以,信托公司对黄金质量没有检查和监督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从信托方面透露的内容看,在相关金凰信托计划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主持了质押黄金交付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质押黄金的出库、检测、运输、清点、封存过程,此外民生信托与人保财险和大地财险为共同管理人,只有“指纹+身份证件+钥匙”验证通过时,存放黄金的保管箱方可开启。

从上面的分析看,保险公司在质押品出现问题上负有更大的责任。而在出现问题以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虽然匪夷所思,但是保险公司提出的理由似乎也合乎情理,即虽然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信托受托人,保险合同和特别约定条款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武汉金凰公司才可以提出索赔,受益人没有权利进行索赔。而被保险人武汉金凰并未向人保财险提出任何保险索赔,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如果武汉金凰公司提出索赔会得到赔偿吗?也不尽然。

据人保方面介绍,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与武汉金凰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

因此,人保财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目前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的情况似乎并不在赔偿的范围。这才是保险可能落空的本质,也可能是这一案件出现的前提原因。(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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