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农民工来讲,今年最让人开心激动的事,莫过于自5月1日开始实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效果似乎并不尽人意,尤其是期盼着的“月薪”制,更只能是以“呵呵”而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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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个人以为有以下几点:

1、我们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大部分还停留在过去“熟人社会”的层面。大家都是熟人介绍来的,不看尊面看佛面,伸手要钱的时候似乎还有些不好意思,往往几句话就成了“口头合同”的做法大有人在,而当遇上不讲究的老板时,这工资往往就成了泡影。

2、《条例》强化了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则,却没有过多关注到各分包劳务公司的具体支付方式,把钱支付给了分包公司之后就完事,至于能不能到农民工的手里就被认为跟他们没多大关系了。

3、劳务公司在拿到总包的款项后,许多公司为防止工人拿到钱就跳槽走人,于是克扣、截留工人工资,更有些公司利用“熟人社会”的情面关系,把资金挪作他用。

作为农民工,想要实现工资“月薪”制,首先必须要摈弃“熟人社会”的传统观念,熟人介绍来的不假,但现在是法治社会,关乎切身利益的事还得以法办事的好,必须要先签订劳务合同,有道是“先难不为难”嘛,以免到最后弄得连“熟人”都没得做。

而《条例》则应深化到工资支付的每一个层面,直至农民工的口袋。总包和建设单位应担负起监督和监管的重担,一方面对劳务公司的资质进一步强化,督导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确保书面合同真实有效并代为保管,真正站在工人立场上,为工人提供最牢靠的支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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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爱护农民工,就要把农民工真正当成“工人”,且不说什么“五险一金”了,工资都不能到位,《条例》岂不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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