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尊敬的领导:

阜兴案目前已进入司法阶段,8000多阜兴私募基金投资受害人在私募基金暴雷两年里日日夜夜遭受痛苦,翘首以盼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审判阶段得以实现;翘首以盼司法机关解决私募基金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弘扬社会正气,完善法治建设,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一、请求司法机关解决阜兴私募基金的痛点,保障我们投资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1. 明确阜兴私募投资人的受害人地位。我们投资的是有牌照,有监管、有托管、有备案、有国家金融法律框架保护的私募基金产品。按照《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性和隔离性原则,投向经过中基协合法备案的基金项目,从未参与过阜兴诈骗案的集资。但是阜兴私募基金一暴雷,我们成了“集资参与人”,不是明确的受害人。而给阜兴集团诈骗案提供集资、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却成了“受害人”,不断抢夺私募基金的资产。

2. 明确私募投资人及其代理人的全面阅卷权、参与诉讼及资产处置的各项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7条,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涉众案件的审理透明性等情况保护集资参与人及其代表人的参加或者旁听庭审的权力。

二、请求司法机关解决阜兴私募基金的难点,确保阜兴集团质押、抵押给关联交易人的私募资金股权等资产追回并返还给私募投资受害人。

阜兴集团及旗下四个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朱一栋与关联交易人如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把用私募基金购置的股权等资产做抵押质押交易,而我们私募基金投资人不是抵押、质押交易合同方,缺乏主体资格,无法追回质物、抵押物资产。这些资产如不在被告名下、作为非刑事的资产,法院不作处置,我们受害人就无法追回。这不仅是阜兴集团集资诈骗受害人的难点,也是私募基金金融制度的悲哀,司法机关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请求司法机关解决阜兴私募基金的堵点,创新建立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审合一”审判团队与审判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有投资受害人代表参与的阜兴资产处置小组。

1. 只有进行“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才能落实法庭审理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才能解决涉案资产如何确权、如何分配、解决止损、挽损工作难以实施以及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执法机制与刑事审判对接不到位,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阜兴案不仅要处置刑事案犯罪问题,更要关注8000多阜兴私募基金投资受害人的民生问题,对帮助阜兴集团集资融资贷款的关联交易主体、托管银行渎职、监管、备案机构的失职等应当通过“三审合一”机制追责。

2. 尽快成立由政府主导、投资人代表参与的阜兴案资产清理、处置、兑付小组。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定,尽快开展保资、理资、增值等资产处置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0年工作任务中,特别强调“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不断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发扬斗争精神,以司法战斗化解矛盾纠纷,以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

在此强烈请求:司法机关务必解决私募基金痛点、难点、堵点,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

阜兴系8000私募投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