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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许多员工觉得,只要用人单位不想留你了,就会以不同形式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炒你鱿鱼没商量,你去投诉一番都白忙,员工觉得用人单位这样做不对,但是又担心与用人单位说理又说不通,去告用人单位又怕告不赢,且又耽误时间有时候还需要支付一些费用,于是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用人单位打发走了,虽然心有不甘,但觉很是无奈,这又是为什么呢?只有先弄明白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才有权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是不合法的,作为员工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那么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有权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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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例如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普遍。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劳动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譬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这种情形实践中只有在集体劳动合同里有此情形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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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形是劳动合同中任一方当事人死亡。譬如员工一方死亡,劳动合同合同即行终止,个体户的雇主一方死亡,了拖后腿合同可以终止,除非雇主的继承人继承或有第三方接手可使劳动合同继续存在,这需要依实际情况而定;第五种情形就是员工退休。员工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双方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六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复存在。譬如用人单位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劳动合同也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