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继承与古罗马继承的制度共性是法定特权与社会等级、家长权、传后祭祀。唐宋继承制度与古罗马继承制度的理论差异是天人合一和自然法。唐宋继承制度以伦理法和宗法为内核,注重礼教人情和宗法顺序,继承重心基本不变,始终“从身份到身份”。而古罗马继承制度以理性自然法和宗教为核心,顺应自然法则与血缘顺序,继承重心从身份转变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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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宗祧继承制度是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代表,以嫡长子继承制和立嫡制度为基本制度,被元明清各代宗承,并进一步深化。直至清末,中国的继承制度始终在整体上保持原生态—“从身份到身份”。这不但阻抑产生专门的财产继承制度,而且导致无法形成契约法律关系及个人私权观念,未能形成独立的民事法律体系。

古罗马的继承制度,是古代欧洲继承制度的典型,后来成为现代西方继承制度的滥觞。罗马继承制度发生显著进步—“从身份到契约”:一方面,以男女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主要原则的财产继承制度,成为现代各国继承制度的先进模板;另一方面,以实现契约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为终极价值追求的独立民事法律制度,发展成完善的现代民法体系。恩格斯认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在同一时代的不同民族中,社会向前发展的路径是一致的,社会制度大体上是极其类似、相碰撞的。莫尔根说:“凡是在不同大陆上任何处所能够找到一种现存制度和一种共通萌芽相互间关联的痕迹时候,其人民的本身是从一个共同原始祖先派生出来的事实,就包含在其中了。”以唐宋继承制度为契机,兼与古罗马继承制度对比,可以从总体上认识中国古代的继承法,进而深入地了解以身份法为本质特征的中华法系。

唐宋继承与古罗马继承的制度共性

法律的发展,普遍遵循固有的社会规律,并跨越不同的社会形态,表现出一定的共同特征。等级身份是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继承制度的原生共性,以三个方面言之。

1、法定特权与社会等级

封建社会向以等级性著称,不同阶级享受不同特权。中国自古等第观念很重,在等级中维护封建秩序。古罗马也分为泾渭分明的贵族和平民阶级鸿沟,其奴隶制度,永久使一部分人的地位降低。在这样的等级社会中,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罗马的长子继承制,都赋予了嫡长子或长子继承特权,由其继承旧家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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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皆沿袭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立嫡古制,唐宋也不例外。王国维先生说:“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唐律疏议》详细规定了宗祧继承制度的内容,《宋刑统》则全面因袭之。

罗马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人格的延续。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规定:“保罗:《论告示》第19编对已故者的权利进行概括继承的人被称为继承人。”周相先生说:“优帝一世第48号新敕称继承人的人格与死者的人格仅为一个。此语最足表现罗马继承法的精神。”

不平等的身份继承制度几乎是古代中西方社会的通例,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梅因等人那里都能寻到痕迹。亚里士多德主张比值平等,反对数量绝对平等,长子继承制正是这样的制度。“老王虽有传位于子嗣的法权,他可以不让庸儿继承。但很难保证王室真会这样行事:传贤而不私其子的善德是不易做到的,我就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人人平等则失去秩序,恰好相反的,按个人价值分配相衡称的权利,使子孙有节制地顺利继承,才是有益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可探求同样的思想烙印:“人人同胞,然造化汝曹于地中者则上帝也。而上帝造汝曹之法不同。欲其于人间执统治权而有高贵之荣誉者。成之以金质。为之辅弼者。成之以银质。其余工匠农人等。则成之以铜或铁质。而此种阶级。分际必不容紊。虽传至后世多历年所亦然。”上帝重言申明务必保证子孙的血胤不乱。正如梅因所言:“一当封建制度普遍于西欧,就明显感到‘长子继承权’比其他任何种继承方式有更大的长处,‘长子继承权’于是就以惊人的程度传遍到全欧各地。”长子集中家族权力的重要性几无二致,遂长子继承代替了平等继承,成为古代中西方国家普遍的继承制度。

2、家长权

中国古代与古罗马的家长权,都带有典型的等级身份色彩。西塞罗说:“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家族以特权和血缘为内核,始源于共同祖先,服从于唯一的最高主权者———最高男性尊亲属,受制于最高专制命令———父权,由真实或拟制的亲族联系成宗法集合体。

中国古代的家庭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尊卑长幼及宗统宗庙关系,父子、夫妇关系尤其如此。父子关系最为重要,其次是以此为中心产生的夫妻关系、舅姑与儿媳关系,再是其他亲属关系,如祖孙、叔侄、兄弟关系等。家族利用宗法性特权,推崇儒家的三纲五常,维护被视为天理的家庭秩序。“家族制度虽逐渐分解,但以组织成分而论,大抵还是父系亲属。家的财产权仍然父子相承。家的事务仍然归于家长。一般地说,亲属制度仍然是父系父权父治。抽象的宗法系统,因此仍得以存在。”

罗马“家族”一词出自拉丁语familia,意为“仆从的集团”,而产生于家族的家长权较诸我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十二表法》专门规定了家长权:“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亦有关于家长权的法条:“在我们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处于我们的权力之下。”罗马家父可自由行使家长权,无任何限制。就人身而言,父对子有生杀之权;更毋待论,还有其他无限制的终身权力,如为绵延宗祀而给子女安排婚嫁,类似我国的“父母之命”,还可随时解放家子,或剥夺其继承权。“在罗马型的父权家族之中,家长的权力实超越了理性的范围以外而流入于过分的专制。”

3、传宗祭祖

古代的继承不啻视为攸关家族的大问题,具有赓续死者共同人格的传宗之义,故主要为身份继承,财产继承实为附属。祖先祭祀权是家长权最重要的权利,同时也是宗祧继承的义务。陈朝璧先生说:“罗马古代,与一般宗法社会同,继承人视为绵延家祀门楣之人;我国俗称子孙为‘香烟后代’,古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与此意旨,若合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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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得失、收养、婚姻莫不系于祭祀。祭祀制度是早期社会神圣的宗教仪式,是人法和物法的基石。在中国各朝,尊祖继后的祭祀活动都是家族大事。殷商的“周祭”、西周严格的家庙制度、唐宋以后的尊祖教,均由宗子率领全族子孙共祭先祖。朱勇教授称:“宗是近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联称表示祖庙祭祀,引申为对祖宗血脉的延续,对宗统的继承。”罗马奉祀家神与我国相仿佛。罗马遗嘱最初与宗教和家祭相关,“是对某些荒诞无稽的祖先的崇拜”、“是用以纪念家族同胞之谊的祭祀和礼仪,是家族永存的誓约和见证”。祭祀是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祖先灵魂生生不息的依托、后世子孙精神庇佑的慰藉、家族繁荣绵长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