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女装公司担任某门店店长职务,双方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王某与某女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王某为农村户口,王某主张因工作期间某女装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某女装公司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王某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如有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主张因某女装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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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本人书写的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虽属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了本案中,劳动者本身愿意不买社保的情形外,还有有一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直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碰到这种情况,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举报?

一般而言,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按照法律规定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此,此时劳动者以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为我购买社保”为由,以书面形式(邮件、快递、微信记录)向公司提出离职,仲裁委如果认定公司确实存在“不签合同、不买社保”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会支持经济赔偿金。

如果仲裁委对于公司不购买社保的行为选择不作处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局投诉反映。

相关法律:《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