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案子中,史律师多次提醒,遵循被告恒定原则,只能由被拆迁人来起诉拆迁方,这个顺序是不能反过来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拆迁方会打各种各样的鬼点子,想着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在拆迁纠纷中当一回原告,将被拆迁人告上法庭!拆迁人能否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呢?这些都是小伎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就这个问题用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为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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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与A市B区C村委会签订《废弃场院租赁协议》,约定由D公司承租该村村东3.75亩土地,租期共20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其后,D公司在上述地块修建了房屋,取得了镇政府规划办公室工业用地批文、缴纳了相关税费。2016年,E开发公司对包括D公司承租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6年6月18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知该开发公司进行征收的依据的是A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作出的*号《关于通州区城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的批复》。

同年年8月,C村委会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鉴于上述土地已经被依法证书,其已与E开发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其与D公司间的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要求判令解除其与D公司间签订的《废弃场院租赁协议》,判令D公司将上述土地腾空后交给村委会。案件经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了C村委会与D公司间签订的《废弃长远租赁协议》,但称因D公司与E开发公司之间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关于腾退土地的问题,可另案解决。2016年12月13日,该开发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公司腾退租赁场地。

依法分析

本案中,D公司在上述地块修建了房屋,取得了镇政府规划办公室房屋享有所有权。D公司的身份应当为被拆迁人,原告E开发公司应当依法对被告D公司进行补偿安置,本案所涉实为征地拆迁纠纷。上述事实,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中也得到了确认,判决书明确载明“因被告(D公司)与E开发公司之间关于拆迁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关于腾退土地的问题,可另案解决”。

涉案土地性质虽为集体所有,但是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之规定,该批复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之起诉。

但鉴于合同相对性之原则,上述权利必须由《废弃场院租赁协议》的相对方C村委会行使。本案原告E开发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D公司腾退租赁场地,其并非适格原告。

史律师提醒

在实践中,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在涉及到租赁关系时,更加复杂。如本案中,拆迁人企图直接绕过被拆迁人,先由租赁合同一方出面起诉解除租赁合同,再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被拆迁人腾退土地。法律关系及纠纷复杂,对被拆迁方是一种法律素养的挑战,如果不能从一开始就找准适格被告,理清相关关系,将会使维权战线拉长,建议广大被拆迁人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代理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