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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同居期间生育孩子,后因二人生气解除同居关系,而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沙某某(女)与崔某某(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非婚生子女崔某随原告沙某某生活,由被告崔某某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负担子女抚养费4000元,直至崔某成年。

沙某某与崔某某相识后自由恋爱。2015年农历5月3日,二人未领结婚证,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7年9月24日,二人生女儿崔某。2017年农历腊月4日,二人因生气解除同居关系。沙某某带女儿崔某回娘家生活,但崔某某拒不负担崔某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系二人的非婚生子女,随原告沙某某生活已久,若强行改变其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可继续随原告生活,由被告崔某某依法负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应依法负担崔某的子女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原告沙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崔某随原告沙某某生活,由被告崔某某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负担子女抚养费4000元,直至2035年9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子女抚养费,待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以后年度的抚养费每年1月5日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记者:孙静 通讯员:王希玉、田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