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房产纠纷不断,买房的人稀里糊涂的交了钱,但是收了房以后发现房子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再去找开发商解决为时已晚。那么购买商品房什么情况下可不收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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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什么情况下可不收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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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吕永平律师解答:

购买商品房可不收房的情况:

一、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

二、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三、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四、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吕永平律师解析:

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0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需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0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0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权属证书(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对开发商交房,法律、法规中有条件限制,若不能满足,则就不允许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而此时,购房者也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能要求开发商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