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东西不要命,小偷的家属索要赔偿也不顾一切,他们哪来的这样的底气?

2019年7月14日,长沙的胡某外出游玩时,将自己的凯迪拉克小车停在桥下面。

一小偷瞄准机会,将他的汽车玻璃砸碎,偷走一个放在车里的小包。胡某发现后,就追赶小偷,知小偷忙不择路,跳入河中溺水死亡。

小偷的家属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失主胡某的法律责任,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小偷的家属无法接受,就将胡某诉至宁乡法院,要求对方赔偿30万元。

一二审人民法院均不支持小偷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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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案件,小偷的家属就不该起诉。

首先,小偷偷东西是一种不法行为,对于这种不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作为失主,追撵小偷要回自己被偷盗的财物,这是本能的表现,也是正当的行为。不论造成小偷什么样的后果?失主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小偷在偷东西的时候,自身受到了损害 ,这是他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应当咎由自取,与别人无关。

并且,小偷跳河是他自主的行为,没有人逼迫他跳河。溺水死亡也是由于其过于自信或者是自己不会游泳造成的,更与他人无关。

知道自己不会游泳却跳河,明知道河水很深却跳河,这是小偷自己在找死。也许小偷真是觉得无颜见人,感觉就一死了之得了。

所以小偷想死谁也拦不住,怎么能怪失主呢?

最后,小偷家属起诉失主赔偿无理,索要30万元更是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失主的行为均不属于这4个构成要件:

1、失主追撵小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2、小偷的死亡是自己跳河溺水淹死的,与失主的追撵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3、失主追撵小偷的行为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一种行为,是正当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并且这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仅没有过错,而且还应当受到表彰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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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小偷本来就不该偷别人的东西,其跳水死亡是自身的行为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小偷的家属起诉失主没有任何道理,法院判决正确。

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