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亲朋好友聚会,吃饭喝酒是常态。但近年因饮酒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关注与热议。南京一名大学生在宿舍饮酒身亡,他的父母将两名与其一起饮酒的同学告上法庭索赔。这两名同学究竟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6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某学校的3名学生下课后,相约在宿舍喝酒直到深夜11点。结束后,杨某回自己宿舍休息。第二天下午5点多,室友发现怎么都喊不醒杨某,迅速通知学校管理人员并拨打120救助,后确认杨某已经死亡。

事发后,警方对杨某的尸体进行体表检查和血液检验,结论为血液酒精浓度大于100毫克,猝死可能性极大。杨某的父母认为两名共同饮酒人对杨某的死亡应负责任,很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余万元。

这两名同学和杨某一起喝酒是否存在过错呢?法院认为,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本属一种情谊行为,各共同饮酒人之间并不必然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饮酒人也未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两被告虽与受害人共同饮酒,但共饮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过错,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侵权。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逼酒或斗酒,或者存在明知受害人有不适宜饮酒的疾病而放纵其饮酒等行为,且饮酒当晚两被告与受害人共同饮酒数量较往日受害人饮酒数量并未超出。因此,杨某父母主张两被告对杨某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那么,这两名同学是否应当对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共饮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无论如何,受害人的死亡对于所有人尤其是其家人而言都是一场悲剧。在本案庭审中,两被告也真诚地对受害人的死亡表达了遗憾和歉意。因此基于社会公序及善良风俗,酌情判定两被告对两原告给予适当补偿,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亦能彰显人道主义。

法院经审理后,基于社会公序及善良风俗,酌情判定两名共同饮酒人向杨某父母分别补偿1万元。

栖霞法院法官王波表示,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界对共同饮酒责任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法院本着同情死者、维护公序的初衷,曾多次为原、被告主持调解,但均因双方在因果关系、责任划分、损失认定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而无法促成。最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并兼顾社会公序及善良风俗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这样的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