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拐卖儿童的人,一般都被人们称为“人贩子”。

人贩子拐骗的是儿童,拆散的是一个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希望。丢失去儿童的父母大多数都会走上了漫漫的寻亲之路,痛不欲生。

因此人们对于人贩子都是恨之入骨,要求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

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对人贩子的处罚也有轻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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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9年12月16日发生在上海火车站的一起拐骗儿童的案件,当事人王女士和母亲带着两岁的女儿和儿子,在火车站东南出口处休息的时候,罪犯谯某某强行抱走2岁女童欲逃离现场,后被王女士与王女士母亲当场制止并报警。

6月2日,该案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庭,法院认定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分子只判处一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这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是明显太轻了,绝对不能接受。

但是单就这一个案件来说,对谯某某判处一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的。

第一,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也就是说,拐骗儿童的,一般的量刑幅度就是在5年以下。因此对谯某某判处一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无不当。

第二,被告人谯某某虽然有抢夺儿童的行为,但是情节并不恶劣。

经讯问,谯某某称她看到女童很可爱,便想将女童抱走带回家自己养。

因此对于谯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谯某某系犯罪未遂,没有实际拐骗到儿童,被当场发现和制止。因此根据未遂犯罪的规定,对于被告人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属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故此,鉴于这种情况,一审法院对谯某某判处一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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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这只是一审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一般人认为是太轻了。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过轻,量刑不当,可以提出抗诉,最终结果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为准。

不知道你认为判决的轻还是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