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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对加强该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系统规定。

该《决定》共十条,分别从明确定位职责要求、完善法律监督格局、增强法律监督质效、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强化工作协作配合、健全履行职责保障、加强人大监督支持等七个方面展开,呈现四个方面显著特点:

一是适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以及检察职能再调整、检察管理再重构的新命题,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总布局,规定了做优做强做实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二是着眼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能动作用,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形成社会治理长效机制。为凸显检察机关在法治湖北建设中的作用,特别规定建立涉及行政领域法律监督报告制度,结合司法办案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聚焦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根据法律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完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进一步细化法律关于法律监督范围、方式、手段的规定,建立上下级接续监督机制,明确对于同级监督未能纠正的问题,上级检察院须跟进监督,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四是立足多赢共赢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支持配合法律监督的责任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律监督的责任及处理办法,以及各级人大、政府、监委、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推动监督对象主动纠错、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上级或有关机关监督问责有机衔接,破解制约法律监督开展的难题。

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依照《决定》要求,紧扣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制度”的新部署,坚持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认真谋划和推进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努力为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检察日报 蒋长顺 邓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