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大家应该都知道,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宣布通过了。

我看了下网上的讨论,基本上80%的网友对此不太支持。

但这并没有什么卵用,离婚冷静期还是决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为什么zf要硬着头皮搞离婚冷静期,我大胆揣测了下,主要有两点原因:

一是咱们的下一代不够用了,按照目前的出生率再过几年长不出足够多的新韭菜,因此现在想尽办法解决生孩子的问题,离婚冷静期算是其中一招;

二是现在有点想逆城市化的意思,未来一个萝卜一个坑,zf希望农村户口结婚的就踏实呆在农村,不要再搞假离婚买房的事情了。

不知道你们怎么看,我个人是觉得这个手伸得有点长,咱们现在做什么事,都是越来越简化、反而离婚却搞得越来越复杂……想想就有点奇怪。

02

不管咋说,既然它确定实施了,就说下它对咱们买保险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和买保险本来没啥卵关系,但你们考虑过,万一被保险人在提交离婚登后的30天内身故了,那理赔金该不该给另一方呢?

先说下根据目前的政策,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身故,保险公司会如何赔付。

大家都知道,咱们买保险一般要填身故受益人,这个身故受益人可以不填、也可以指定,如果不填的话,就默认为法定受益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三方。

假设投保时指定受益人是自己的配偶,双方离婚后也没变更受益人,那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身份关系就发生变化,之前指定的受益人则不能再领理赔金了。

这时候,如果保单上还有其他指定受益人,则保险公司会将理赔金赔付给其他指定受益人;如果保单上没有其他指定受益人,则保险公司会将理赔金赔付给法定受益人,也就是现任配偶、子女、父母。

03

本来《保险法》都已经帮大家考虑好这些可能发生的问题了,不会出现什么离婚后保单受益人的争执。

但离婚冷静期一旦实施,申请离婚30天内可以单方面反悔,那万一这时候一方身故了,另一方能否拿到理赔金就是个问题。

说白了,对于保险赔付而言,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到底该不该算已经离婚了……

按常理说,这段时间肯定不算已经离婚了,毕竟双方还没去领离婚证,不过面对保险赔付问题时,却不能这样考虑问题。

既然双方已经申请离婚了,凭啥另一方还可以拿到赔付?就因为双方在干等着,所以另一方还是受益人?这恐怕不合理吧。

关于这个问题,我估计后续会对之前的《保险法》有一定调整或是说明,当然目前来讲,规避的办法也非常简单:就是决定离婚时,抓紧变更了保单受益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今天就聊到这里,喜欢的朋友点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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