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编号:临2020-055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2.80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2.75元/股

●凌钢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6月5日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发行了4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并于2020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凌钢转债”,债券代码“110070”)。凌钢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2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7日至2026年4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初始转股价格为2.8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临2020-048)。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9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5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4)。

根据《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凌钢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红利等情况,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因此,本次凌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调整公式“P1=P0-D”计算,此次调整前转股价P0为2.80元/股,每股派息D为0.049元/股,因此计算出凌钢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为2.75元/股。

“凌钢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本次调整无需进行交易或转股停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息日起生效,即于2020年6月5日生效。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231 证券简称:凌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4

转债代码:110070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71,082,7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5,783,054.41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本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41元。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41元。

(4)对于其他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421-6838259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编号:临2020-056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卢亚东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退休,卢亚东先生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卢亚东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卢亚东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卢亚东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董事会对卢亚东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