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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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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汉族,初中文程度,无业,现住单县**楼镇**庙**村**村**号,因嫖娼,于2016年5月10日被济南市平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时某某意欲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以请吃饭的名义将李某乙从砀山县带往单县。下午5时许,被告人时某某在单县**酒店***房间内,欲强行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李某乙不同意并极力反抗,后将时某某的嘴唇咬伤并大声呼救,时某某强奸未得逞。

在得知李某乙报警后,被告人时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单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意欲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时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菏泽市单县人民检察院、菏泽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