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两会代表委员就未成年人性保护问题提出建议。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凌锋的建议,将儿童的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课程体系。

凌锋说:“很多事情防不胜防,外面扎篱笆,不如把自己做得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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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网)

“性侵”,极其敏感的两个字,人们谈“性侵”色变。但不可否认的是,“性侵”真实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只是大多数人选择“视而不见”。

近几年,性侵儿童事件屡屡出现,就过去这半年里,从鲍毓明性侵继女、四川一中学男教师梁岗多年性侵超20名男学生、广西“百香果女孩”遭奸杀,性侵犯不分职业高低,受害儿童也不仅限于我们传统认知中的女童。

(图片来源:武大新视点)

2013年至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 岁以下)案件累计 1401 起,平均每 1.04 天就曝光一起,受害人数超过 2568 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儿童节首次公布儿童性侵案件数据:2010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罪7963件,8069人,起诉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起诉引诱幼女卖淫罪68件121人(注:2015年11月后,后两项罪名已变更为强奸罪)。

三年后的儿童节,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再次公布,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万件。但这个数据并不包括强奸这一更加严重的犯罪手段。迄今为止,每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里,强奸儿童依然是和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的数据合并统计的。

(数据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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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列举2017-2019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数量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对比2015-2019年OpenLaw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被公开报道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图片来源:武大新视点)

在“谈性色变”的社会环境中,“不报案”成为不少家长的选择,或是“羞于开口”、或是担心孩子遭受二次伤害。但实际上,越是隐晦,越是被动。不该让受害者事后痛苦,而应从一开始就做好充足防范。

性教育的缺失

对于儿童性侵犯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卷入参加不能够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侵犯者因其年龄或身心发育程度相对处于强势地位,他(她)既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儿童;既可以是承担照顾责任、被儿童信任的熟人,也可以是以暴力相胁的陌生人。

“不能够完全理解的性活动”“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从儿童性侵犯定义中,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儿童在面临性侵事件多数时候是处于一个“懵懂无知”的状态——根本无法以现有知识、社会阅历来理解、应对眼前的迫害。而且数据显示,相比陌生人作案,熟人作案占多数。

性教育的缺失,不仅让儿童对于“身体保护意识”模糊,无法做到保护好自己。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性侵行为的发生,甚至会使性侵犯肆无忌惮。

因此,遏制儿童性侵,最急迫、也最直接的应对办法是加快儿童性教育。

大部分性侵儿童的事件都是父母察觉到孩子身体的异常后,经过询问,才发现孩子受到侵害的事实。很多儿童被侵害后并不会主动告知父母自己的遭遇,或是害怕父母的责备、或是对“未知的性”羞于开口、或是根本意识到自己遭到“性侵”。

在鲍毓明性侵继女事件中,其继女李星星自述是在网上查询“下体疼痛的原因”时,才从网上医生那里知道自己被强暴了。

因此,儿童性教育刻不容缓。

完善相应法律

两会代表凌锋建议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同时提出“建议提高法定性同意年龄”,她认为14岁的孩子心智发育还没有那么健全,在生理的愉悦之外,无法未知后续的风险。

目前有170多个国家的性同意年龄高于14周岁。研究表明,近二三十年西方国家纷纷提高了各自的性同意年龄。以欧洲为例。欧洲有5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独立的立法权,2004年时,尽管经过不断地法律修改,仍有一半国家和地区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14岁,而到2016年,这个比例只剩不到四分之一。同时,很多规定14岁的国家,还有配套的其他措施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以德国为例。根据德国刑法有关性侵犯罪的规定,普通的性同意年龄为14岁,而对于特殊信赖关系下的性侵犯罪则又分为16岁与18岁两个年龄段。

但必须要注意,要真正保护儿童免受性侵,不单仅是做好儿童性教育、提高性同意年。同时,必须完善相应法律配套措施,不能让性侵犯“钻”法律空子,更不能让性侵犯为所欲为,不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