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李某与石某某因拖欠借款发生纠纷,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3月1日前被告石某某支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2000元及原告律师费4000元,共计16000元。在调解期限内,石某某并未履行义务,李某2020年4月20日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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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王梓旭接到案件后经通过网上查询石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及其他财产线索,均未发现石某名下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王梓旭通过约谈李某了解到,他们双方是长期合作伙伴,由于多次向石某索要欠款,现在石某连他的电话都不接了。承办法官在多次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对被执行石某住处进行实地走访勘查,询问社区及物业了解被执行人居住情况。

在摸清被执行人石某的情况,2020年5月13日,承办法官王梓旭带领两位书记员,起早出发前往被执行人石某某住处,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石某某态度极其恶劣表示不愿意还钱,承办法官告知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执行人石某某如果不还钱,法院将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后坐高铁、飞机都会有限制,也会限制被执行人的征信,还会对其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经过两个小时的耐心做工作,被执行人石某也认识到了法院惩戒手段对他的影响,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欠申请人李某的18680元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