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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一纸阅文与作者的合同引起网文界“大地震”。按照合同要求,网文作者需要将全部著作财产权授予阅文集团直至作者死后50年。在收入分成上需扣除平台的运营成本后,才与作者按“净收益”五五分成。如此“霸道”合同,引起不少网文作家不满,并发起“五五断更节”以示反对。

多年来,网文平台被指“温水煮青蛙式”地修改合同,一点点压榨作者的权利空间。面对强势平台,网文作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看待平台和作者间的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芈月传》作者蒋胜男(受访者供图)

对此,南都记者于5月26日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文联副主席、《芈月传》作者蒋胜男。在她表示,版权归属与收入划分是作家维权的底线,建议推出著作权制式合同,将平台与作者双方置于一个平等的地位。

版权和收入分成的苛刻规定伤害作家创作动力

南都:前段时间,阅文与作家的合同引起争议。其中关于版权和作者收入分成等条款被指霸道。你怎么看?

蒋胜男:我觉得类似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每个网络作者都会面临的问题。早期的格式合同里可能写的都是五五分成,而现在每一年都会更改分成的规则,作者能分到的收入愈来愈少。这更多损害的是“腰部”以下的众多底层创作者的利益。因为头部作者与平台之间可以有更多的议价权,合同的许多条款也是可以谈的。但底层创作者无法发声,只能被动接受平台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许多条款对作者作品的版权及作者昵称都做出了苛刻的约定,这样会极大伤害作家的创作动力,长远来看是不利于整个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

南都:在你今年的提案中,有一份关于呼吁著作权制式合同尽快推出的建议。实际上平台和作者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制式合同(也称格式合同),为何你还有此提议?

蒋胜男:正如我在前面所说,早期的制式合同虽有,但因为没有监管部门的介入,现在的制式合同比早期的更加苛刻了,以至于发展至今存在着一些“霸王条款”。

此外近年来,常有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网站、平台等的诉讼纠纷,侵害作者权利的现象发生。究其缘由,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引致的版权归属纠纷、利益分配不清等问题。创作者都是弱势个体,一旦涉及侵权,在面对强势平台方、影视方时,往往维权艰难。

所以我提出这个建议,是希望有监管部门介入并推出一份适用于网络文学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将平台与作者双方置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以此来规范网文行业。

南都:在你看来,哪些内容是著作权制式合同的核心,网文作家的维权“底线”是什么?

蒋胜男:最重要的就是版权的归属与收入的划分。对于网文作家来说,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作品,如果不能在法律上保护自己的版权与创造相应的收入,那么就等于所有心血都白费了。你想,这就像自己养大的孩子却不是自己的,那你还有什么动力去抚养它?这就是网文作家的“底线”。

建议筹建全国性的中国网络作家协会

南都:在你的提案中建议明确著作权制式合同类型。就目前来看,其基本类型包括哪些?

蒋胜男:我认为不外乎三种,即作品授权分成、作品版权转让、作品委托创作。

在作品授权分成上,应明确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平台的运营成本应在自身的分配比率内,而不是摊派到作家身上。按所谓“净利润”分成,不但让作家辛苦创作无回报,还可能倒欠平台,这是有失公平的。在作品版权转让上,应杜绝出现诸如无限期授权或买断全版权等霸王条款。在作品委托创作上,应有对创作有预付款项,以及甲方款项不到位时对创作者版权的重新归属问题等。在此基础上,可由管理部门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在公司、作者、社会效益三方面做到互利互惠的合同。

南都:阅文风波中,有网文作家表示缺乏组织或联盟统一发声,你也建议成立中国网络作家协会,避免网文作家“单打独斗”的格局。你认为网络作家协会要承担什么职能,如何推动网文界发展?

蒋胜男:我建议筹建全国性的中国网络作家协会,是希望加强其对各地网络作家协会的引领作用,促进网络文学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中国网络作家协会着力于对全国网络文学事业的侧重,紧紧围绕团结、服务、协调、引导等工作重心,根据网络文学的创作特点和队伍特点,制定工作方法、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起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网络作家的桥梁。

二是中国网络作家协会起核心思想引领作用,增强网络作家群体的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三是中国网络作家协会应加强对作家的帮助与保护。向会员提供相应的版权维权协助等服务,构建网络作家群体与组织机构间的资源共享、相互呼应、交流畅通、合作密切的格局。

署名权具有潜在经济价值 建议改为“保护作者身份权”

南都:你建议将《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改为“保护作者身份权”。请问“表明作者身份”的重要性在于?

蒋胜男:我认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架构下,能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第一层次的著作权人身权平起平坐、等量齐观的,应该是“保护作者身份权”或称“作者身份权”,而不应该是“署名权”。

实质上,署名权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人们对一个作者重要的认知来源是作品。如果不能有效的保护作者署名权(身份权),就很难使公众将作品与作者关联起来,市场的认可会发生错位,不利于保护创作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对于我们文创行业的整体发展不利。因此,在作品被用于公开宣传、被作为主要对象提及的时候,特别是对外公示宣传介绍作品的一些重要载体上,如节目单、相关网站、海报、片花等,就应当以适法的方式表明作者身份,而不能只局限于在作品上署名。

署名权的表述过于狭窄,希望能以“表明作者身份权”加以替代,这样才能使那些企图让作者与作品割裂、损害作者身份的行为,更为明确地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才能更有效地保护作者著作权和鼓励原创。

南都:在你看来,平台和网文作者的之间是什么关系?

蒋胜男:其实网文作者与平台之间应该是一种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而不应该是一种劳动雇佣的关系。作者通过与平台签约,作品获得了更多渠道的发表和传播,而平台也需要作者不断地去产出内容带来相应的收益,双方如果能够达成合作共赢,能够不断为整个泛娱乐产业链提供优质源头内容。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