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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了几篇关于《民法典》的文章,尽管写的很肤浅,还是获得了不少热心网友的留言回复。

说实话,看完有些网友的留言之后真想说一句能招大家喷的一句话:

若自己连最基本的权利意识都没有,还想指望《民法典》为你解决问题,那就像你怀里抱着一个熟透的大西瓜,却不知道怎么把它打开吃一样。小编怕被喷还是忍住了没敢说,不过大家在这篇文章中看到还是希望能够保持理性。

其实小编真正想说的是,《民法典》是私人之间的法,里面的规范更多的体现的是裁判性非约束性,也就是说只有在发生纠纷主张权益的时候才会发生作用,不主张的时候他就白底黑字的在那安静的躺着,犹如一头贪睡的“母狮”。这和刑法这样的公法是截然不同的,刑法既有裁判性规范也有约束性规范,它就是一头从不睡觉的“雄狮”,每时每刻都在虎视眈眈的照看着自己的领地,一旦发现哪有不对就会主动出击,诸如公安司法机关会主动出击惩治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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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这段话也许还不好懂,我们举几个例子就全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诸如我可以将自己兜里的钱给任何人,我可以将自己的任何合法财产赠与给任何人,我还可以不要老板给我开工资,我义务给他劳动等等,这些都是可以自己自由处分的,若别人老板也欣然接受我这样做(我想大多数老板都愿意我这样做),那《民法典》是管不着的,他不可能禁止我赠与他人财产,也不可能禁止我给别人义务劳动。

再比如张三跟我签了一个合同,后来张三出现违约,可我自己不把张三的违约当回事,我心底好决定放过他一马,只要我不主张,那民法当然也是不会主动的要求张三给我承担违约责任的,更不会主动的要他赔我一笔钱。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要民法这样的私法发生作用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出现问题后有一方或二方不愿意让步,也就是说产生纠纷。一般情况下,产生纠纷的前提得益于权利意思的提高,若是没有权利意思,你会发现这个世界上好多东西都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是觉得非常的合理,而一旦有了权利意思,你会发现好多事情并不那么合理。一旦有一方或多方都觉得不合理的时候,纠纷也就产生了。

有了纠纷就得有办法抹平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如何抹平呢?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套具有公信力的规则来判别谁是对的谁是错的,也就是说就需要一个裁判性规范来加以解决,诸如《民法典》这样的民事法律规范。

说到这,我们不凡借此展开来探讨一个问题。若像《民法典》这样的民事私法不存在会有怎样的后果。这里所谓的不存在应该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确实就没有这样的法律,另一种是有而当做不存在。

说实话,对于法我们很多人来说,都属于后一种情况。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受教育水平在提高,有关部门的普法宣传也更加深入人心,尽管最近一些年人们的权利意识确实获得了提高,但是仍有大把的人在有些地方有些场合遇到问题找法的意识并不怎么滴,认为通过自己的拳头采取私力救济永远是最佳、最高效的方式,而真正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人并不是大多数。

其实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一直都是有的,只是有些人在有些时候当做不存在而已,自然就出现了很多的依靠拳头解决问题的私力救济手段。靠拳头解决问题是难以服众的,因为缺乏公信力,被压制的一方还会反抗,矛盾往往会越积越深,甚至最后触犯公法的规范,导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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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一旦发生了纠纷,正规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应该是这样的,要么双方自己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可以通过引入公正的第三方诸如人民法院、仲裁庭等,经过他们对事实的调查后,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对于错的一方要改正,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等等,以最终解决纠纷。

按照上面这个逻辑,也就是说《民法典》运用的越充分,规范的越多越仔细,社会会越和谐稳定。前几个天和一个小伙伴讨论《民法典》他说一部法律竟然一千多条太可怕了,约束太多,活着太难。这位小伙伴的话真是笑点大牙,不懂法还乱说,公法超过一千条才可怕,民法规则是越多越好。我国《民法典》有1260条,这是我国唯一一部法律条文超过一千的法律。

综上,要让《民法典》发挥作用,真正让每个人都能够主动地运用《民法典》解决问题,感受到《民法典》慈母一般的关怀,唤醒自己的权利意识真的很重要。再说自己都不“醒”“慈母”的关怀又怎能被感知呢?

读完之后,你是否应该要重新来认识这样一部法律呢?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