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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通过并实施后,现行《合同法》将废止,有关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替代。不过《民法典》合同编大体继承了现行《合同法》的内容,总体上没有做出较大的调整,但是对有些内容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梳理,将经济生活中日益常见的合同类型新增到了典型合同里面,用专门的条款进行约束和规范。

新的合同编除了新增一些典型合同以外,在通则部分对现行的《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具体表现为以下一些内容:

1、合同订立方式有新增

现行《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方式只规定了两种,分别是要约和承诺。《民法典(草案)》对订立合同的方式新增了一种其它方式。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新增其他方式的表述会更加合理,因为《民法典》作为私法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到底该如何订立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若当事人之间没有就合同产生纠纷,那就根本用不上裁判规范,而只有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产生了纠纷,最后判定合同是否订立,解决纠纷时才会用裁判规范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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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目不识丁的当事人也可以完成合同交易,其实他们根本不用知道何为要约何为承诺,若他们之间就合同订立产生纠纷,只需按照要约-承诺的规则判定即可,并不需要局限于某种形式。

2、新增针对网购的合同条款

如今网购已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交易形态,现行《合同法》并没有就网购合同进行专门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和合同的原则性条款对有关网购的合同进行规范。《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一十二条专门针对网购行为,对有关合同的交付时间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明确交付时间的意义在于区分责任的转移。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未签收,网购商品在途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自己无关。

3、要约邀请增债券募集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较典型的就是广告。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诸如摆放在超市货架上商品,上面还有具体的价格,只要经受要约人即消费者承诺,要约人即超市便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当消费者履行承诺即付款后,超市即交付相应商品。

《民法典(草案)》在现行《合同法》中的几种要约邀请的方式中新增加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也是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所作的调整。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4、格式合同条款有新增

格式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用笔签过的最多的一种合同。根据《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就是不存在个别协商可能的条款,无论是被纳入到可以协商的书面合同中还是单独成一部分,这样的条款即可视为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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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揭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里的不成为合同内容的表述与现行《合同法解释二》中的撤销该格式条款的表述更加合理。所谓撤销格式条款的前提是承认这是格式条款,而将其定性为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会显得更加的彻底,也更贴近合同的原理。通俗一点说就是没有履行揭示义务的条款就不是合同,既然不是合同自然就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此次《民法典(草案)》修订,为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还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5、新增预约合同内容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

订立预约合同后,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6、将情势变更条款提高到了立法层级

情势变更对于合同的履行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商铺都涉及租金的问题。对于租赁合同,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可以将其归为不可抗力,承租人就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时代,情势变更条款处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民法典(草案)》将其写入第五百三十三条,可以说是紧贴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

关于《民法典(草案)》与曾经民法规范的对比,本号将持续推出,欢迎关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