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人类之所以能生生不息,最不能离开的一件东西就是物,一旦失去了某些特定的物,人的生活将变得毫无意义甚至走向毁灭。诸如为了维持生命我们需要食物,为了遮风挡雨我们需要住宅,为了提高生活品质我们甚至还需要各种各样高档的消费品等等。

但是物始终都是有限的,而人类的需求却是无限的,所以必须要在法律上确定特定主体对物的归属,然后赋予该特定主体对该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利,建立起物质财富的归属于利用秩序,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所谓的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权利,即上面所说的特定主体对该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利。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分量。诸如买房子、买车、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以及对物的抵押、质押、留置等等,这些生活中非常常见的行为都需要相应的规范进行约束,以形成稳定、和谐的秩序,让生活变得更加有序。

《民法典》以前都是通过《物权法》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民法典》实施后,其中的物权编将发挥作用,曾经的《物权法》将废止。不过,物权编同《民法典》其他编一样,大体都继承了《物权法》的内容,但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物权法》的一些内容也重新做了规范,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侵害物权的责任部分有变化。

对于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民法典(草案)》删除了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专有部分有新增。

这部分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集体经济组织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草案)》将《物权法》中关于集体财产的表述,统一在前面加“农村”二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并且明确,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4、对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有变化。

《民法典(草案)》新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表述。同时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组织中新增居民委员会。

5、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变化

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草案)》都列举了7项,《民法典(草案)》对其中的第4项进行了改动,将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改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同时将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的“筹集”二字删掉。

这一部分变化较大的是业主对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要求。《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新规范。

《民法典(草案)》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同时新增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表述。

7、对物业管理事物的执行有新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这一部分的规定更加具体也更加明确。本法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 依照本法合同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同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8、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变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9、遗失物认领期限有变化

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改为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0、新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的规范。

对于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11、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有新增

《民法典(草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新增续期费用的规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3、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居住权

所谓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间;(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14、对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约束有变化

对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草案)》将上述内容删除,直接简化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5、其他变化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部分对《物权法》中一些法条的进行了重新表述,使规范变得更加合理。

诸如将《物权法》里面的“单位”二字全部换为“组织”,就显得更合乎法理。比如《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而《民法典(草案)》已将其改为: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诸如在法人财产权部分将企业法人改为营利法人,改变之后,调整的范围会更加扩大,也更加合理。

关于《民法典(草案)》与曾经民法规范的对比,本号将持续推出,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