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泸小布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于近日印发了《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现役军人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方案》是我市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2014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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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一是将最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是增设每人每年4000元的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200元,其他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是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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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此外,我市之前实施的丧葬补助金制度仍继续执行,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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