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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贴心的军路,我是一名2000年12月份入伍的四级军士长,因病滞留后于2017年12月下达退役命令,2018年10月评残因公8级,2019年7月停发全部工资,期间有三级医院的诊断证明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随诊药物治疗,请问:

1.工资全部停发是否合理?2.滞留期间工资停发会不会影响我的各种保险接续?3.我的情况军龄怎么算?4.如果现在提出转业安置,截止安置时间会不会晚? 谢谢军路,希望有您的私信回复。谢谢!

解答(本期由军路今日头条编辑解答):

战友,您好,对于因伤病医疗未终结的退役士兵,原则上暂不安排退役,待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

这不仅在针对军队的政策法规中有明确,在地方每年接收安置的有关通知文件中,在接收对象中有明确: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的,符合接收安置。反之,因伤病还在医疗期内的,地方应拒绝接收,由原部队继续治疗直到医疗终结。

显然,据您所述2017年12月服役期满,因伤病医疗未终结而滞留,滞留期间享受工资、医疗等待遇保障,直至2019年7月停发工资。鉴于您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属于医疗终结。根据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对于医疗终结,也称医疗期满系,是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精神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按常理说,您在评定残疾等级后,当年底应当安排移交,不知道是何原因仍未列入当年的安置移交。对于工资停发后,社保自然也就中断,不过退役移交地方后,仍是可以继续参保的。

对于您的军龄,按照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故滞留期间是不计军龄的。

对于您提出的“如果现在提出转业安置,截止安置时间会不会晚?”,如果您确定2017年12月已经下达了退役命令,那么您选择上报的应该是复员安置;如果您是口误,而是2018年4月1日下达的退役命令,那么您选择的安置方式为政府安排工作。

如果您是后者,2019年底转业的士官档案已经移交地方,近期部队已经陆续会收到各省级行政单位寄发的《退役士兵符合接收安置通知书》,您目前已经晚了;另若您已经不符合滞留条件仍继续“滞留”的,不仅不享受工资待遇,或许也会影响到以后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