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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成功办理一起抗诉案件。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却反悔上诉,永定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张某某又书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龙岩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5月15日,龙岩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由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据悉,该案是全省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被告人上诉又撤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成功案件。

2019年7月22日,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猥亵儿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直至永定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张某某均对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该案开庭审理之日,张某某自知铁证面前无法逃避法律制裁了,便自愿提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对其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年内禁止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的量刑建议,同年12月18日,法院采纳该建议,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年内禁止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收到判决书的张某某却反悔了,在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了上诉。

张某某先是拒不认罪,后又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上诉期间又想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妄图再减轻刑罚。鉴于其已不存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永定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应对其回归标准化量刑,依法提出抗诉。2020年3月17日,张某某又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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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岂是儿戏?龙岩市检察院调卷审查后,因涉及认罪认罚后上诉及侵害未成年人问题,引起了李航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他多次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审阅案件材料,在此基础上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最后检委会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2020年4月28日,李航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列席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并发表检察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本应当依照法律从重处罚,其却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了从宽处理。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他又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则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检察机关也以抗诉的方式来表明原具结书已失效,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再申请撤回上诉,也只是单方行为,已不能使原契约再生效,不应再对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判决属量刑偏轻,应当支持抗诉,并建议对张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三年内禁止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5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的部分判决。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得到了量刑从宽“优惠”,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诉权利,但若无正当理由上诉,既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对此,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良性运行。同时,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反悔上诉依法抗诉,为二审法院纠正不当的一审判决提供了救济的机会,有助于二审裁判的公正。

转自龙岩检察微信号“岩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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