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2020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就性同意年龄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规定的性同意年龄14周岁偏低,已满14周岁难以代表心智发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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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意年龄: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是否成熟?

何谓性同意年龄?简单地说,如果成年人与低于此年龄的人发生性行为,无论儿童自愿与否,都会被法律视为强奸,成年人需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为何设立为14周岁?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赵合俊曾撰文表示,我国性同意年龄是以女性“发育程度”作为确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57年发布的《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表示,北京、天津两市法院根据办案体会,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一般“发育尚不成熟”,原则上均认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子为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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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已满14周岁是否能代表儿童的心智能力已经发育成熟?在“女童保护”的两会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由于当前我国性教育较为缺乏,我国性教育较为缺乏,14周岁的女孩大多数不懂得“性”,也没有性保护意识。朱列玉在此次两会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将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的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

如何有效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以避免不法分子以性同意年龄14周岁为借口逃避法律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称,首先,法院会贯彻特殊和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和经验常识,合理判断“什么是违背未成年人的意志”,避免不法分子拿年龄做借口,逃避法律的处罚。其次,准确判定案件事实,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法院总体把握的原则是,充分考虑这类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身心受伤现状,结合证据、经验与逻辑分析,排除矛盾和疑点,使结论合法、合理、合情,不枉不纵。第三,准确认可司法文件的规定,避免有特殊职责的不法分子钻空子。充分考虑到发生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案子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要准确的来认定案件事实,打击犯罪,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最高法和地方各级法院会依法重判严惩,特别是手段情节比较严重的,以最大限度保护我们未成年人免造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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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分儿童遇到性侵害时不知如何应对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仍缺乏完善的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青少年性知识仍普遍较为匮乏。据“女童保护”发布的《2019年青春期性健康教育调查数据》报告显示,在3676份受访者中,78.24%的青少年缺乏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具体而言,从来没有接受过来自父母、老师的青春期性健康相关教育的青少年占15.70%,偶尔有的占51.41%,有过一次的占11.13%,经常有的比例只有21.76%。

性健康教育的缺乏也影响了青少年面对性侵害时的处理方式。数据显示,有8.73%的青少年曾经遇到过性侵害。其中,5.41%的人“遇到过性侵害,当时知道怎么应对”;3.32%的人“遇到过性侵害,当时不知道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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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报告发现,随处可见的人工流产广告也对青少年产生一定的误导。12.49%的青少年认为“无痛人流”是无害的,因为看到的广告就是这样的;36.97%的青少年对人工流产是否对身体有伤害不清楚;50.54%的青少年知道这对身体有伤害。

事实上,在其他国家,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也成为确立性同意年龄的参考条件之一。南都记者整理公开资料发现,多国性同意年龄和适用范围的设定是在不断变动中,部分的同意年龄设定有所提升。据悉,这一方面受到平权主义、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新的发展心理学解释出现,认为人的心理成熟要晚于生理成熟。另外,人的信赖关系、青少年间自愿的性行为、男性未成年人受害等情况在部分国家也被列入了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