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五险一金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仅是一个最基本的保障,还是享受工作地教育、居住等资格的基本条件。而有些职工为了短期的利益,而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之后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辞职的,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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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放弃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第30天之内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协议的,公司虽然从短期利益上看省钱了,但是长期看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就算是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其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当员工发生工伤或者医疗事故的时候,未缴纳社保的,其只能由公司承担全部的费用。因此无论是员工放弃还是公司不缴纳,双方都承担着很大的风险。

二、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

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员工可以直接提出辞职的。虽然是员工自己主动放弃,也不影响其随时辞职的权利。其次员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不存在!

原因是因为公司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也就说不是公司不主动为其缴纳,而且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是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意愿的,只是员工自己与公司签订了放弃社保购买的意愿。因此公司从主观上看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公司不属于恶意拖欠或者不缴纳社保行为。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不足。

由此可见,即使是员工自己主动放弃社保的,那么其行为也是会给双方带来很多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员工利用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应该立即准许辞职,但是提出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被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