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水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0]第5-001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所成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3日,经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检查发现四季花城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之规定。2020年3月30日,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将“行政处罚移送建议书”移交我局,本机关已于2020年4月24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四季花城1#、3#、5-12#、15#、16#、19-22#、25-30#、33#、35-39#、50-52#、55-63#、65-73#、75#、配建5#、3#商业和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现有行政处罚移送建议书、调查笔录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规定。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和申辩声明》,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