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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虎讯 5月13日消息,今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公告,为有力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金融放贷活动,整治金融乱象,优化金融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整治“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和“农村牧区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放贷专项行动。根据有关事项公告,“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13项行为被明确禁止。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开展或从事放贷业务。

2.严禁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超过法律规定收取贷款利息,或以高额“违约金”、“罚息”等变相方式从事非法高利贷业务。

3.严禁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和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实施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4.严禁违法违规向农牧民发放高息贷款。

5.严禁采用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造成贷款人违约,或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贷款人偿还虚假债务。

6.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后再开展高利转贷业务。

7.严禁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进行催收贷款。

8.严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发放贷款,或者利用合法金融渠道为“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放贷活动提供服务便利。

9.严禁执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从事“套路贷”、“校园贷”等业务的非法高利放贷机构出具律师函、公证函、仲裁书等文书用以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或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实施仲裁、办理公证及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

10.严禁各级公职人员为“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和“农村牧区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放贷活动充当保护伞或以其他形式站台增信、提供协助支持。

11.严禁以放款迅速为诱饵诱骗贷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

12.严禁将不合理的高息、罚息等通过制造银行流水及签订“连环合同”方式变造为新的贷款本金。

13.严禁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非法抵押贷款业务;严禁通过车辆抵押、房屋网签等手段,非法变卖、处置借款人车辆、房屋等,侵占借款人财物。

呼和浩特市金融办指出,请广大市民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审慎选择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办理业务。在购买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遇到符合“套路贷”、“校园贷”、“农村牧区高利贷”等形式的非法金融放贷活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金融放贷活动,应当及时向市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请持相关证据线索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