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上证公函[2020]0487号《关于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关于存贷双高。年报披露,公司2019年货币资金余额为38.79亿元。其中,存放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华联财务公司26.38亿元,包括定期存款21.03亿元(期初余额为17.07亿元)。同时,公司负债较高,短期借款、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借款期末余额合计26.12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定期存款的构成,包括存入时间、利率、期限;(2)公司在维持高额定期存款的同时,大量借入有息债务、承担较高财务费用的原因,资金利用是否合理,公司是否能自行支取上述存款;(3)前期,公司在回复我部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中披露,储备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应付账款、开展直采业务以及新开门店等用途,请以货币资金2019年期初数为基础,逐项分析报告期内货币资金的实际支取情况及用途、未动用金额、新增债务融资及用途,说明是否与预计情况存在差异以及产生差异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百好吉百货业绩承诺。年报披露,百好吉百货2019年实现净利润961.61万元,完成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54.56%,主要原因系该公司下属北京回龙观店和北京上地店实施停业升级改造。百好吉百货系公司前期从关联方BHG百货处收购取得的子公司,相关商誉余额9407.58万元,商誉减值准备余额为0。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季度列示百好吉百货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升级改造的主要项目、停业时间、改造支出金额;(3)公司于2018年11月收购百好吉百货,短期内即因标的资产装修改造无法完成业绩承诺,说明前期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审慎;(4)结合标的资产开业后客流量、销量等情况,以及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过程,说明商誉未发生减值的依据,会计处理是否审慎。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江苏紫金业绩。年报披露,报告期内江苏紫金华联商用设施运营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90.67万元,该标的资产系公司2018年7月从关联方华联股份收购而来,2017、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317.28万元和167.13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季度列示江苏紫金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标的资产业绩持续下滑的原因;(3)公司前期收购决策是否审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关于主营业务。年报披露,分产品来看,公司非食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0.17亿元,同比下降5.83%,但营业成本同比增长0.05%,导致毛利率下降4.93个百分点。分地区来看,西南地区营收增幅为27.78%,但毛利率同比下降2.55个百分点;华南地区营收同比下降19.56%,但毛利率同比增加2.10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1)非食品业务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以及营收与成本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2)说明公司不同地域营收与毛利率变动方向不一致、且波动较大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五、关于在建工程。年报披露,在建工程期末余额680.75万元,其中本期增加金额2.12亿元,转入固定资产3665.90万元,转入长期待摊费用1.78亿元,项目均为卖场改造工程。去年同期卖场改造工程新增金额为3717.4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卖场改造的具体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改造内容、主要支出项目、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2)本期该项支出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3)将在建工程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六、关于预付款项。年报披露,预付款项期末余额8717.26万元,同比增加70.11%,主要为预付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1)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的主要用途,增长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2)预付款项前五名对象的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业务背景、金额。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七、关于其他应收款。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766.81万元,其中,账龄在三年以上的2890.96万元,代垫款项3649.2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三年以上账龄的主要应收对象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金额、业务背景、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2)代垫款项的主要构成、垫付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由公司进行垫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