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要求的意见》

意见中要求,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须在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将本意见相关内容统一纳入设计范围。重点包括:加装屋顶油烟收集系统、配套智慧技防小区系统、优化供排水系统、建设集中供暖系统、健全垃圾分类及回收系统、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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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意见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要求的意见

(试行)

各镇(街)、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水平,全力提升住宅小区的居住功能和使用质量,形成权责明晰、上下联动、长效管理的“闭环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住建部等部门出台的新建住宅小区16条验收标准基础上,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须在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将本意见相关内容统一纳入设计范围,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

本意见中各项建设内容的验收工作,由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各项验收由相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任意单项未通过验收的新建住宅小区,均不得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

二、重点任务

(一)加装屋顶油烟收集系统

1. 新建住宅小区厨房排气管道系统需统一加装屋顶油烟收集净化系统,实现居民楼油烟治理一体化,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切实解决城市核心管控区域的居民楼油烟排放污染问题。

2. 安装使用的油烟净化系统应为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且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原则,无二次污染,风量不得低于相关行业标准。油烟在线监测数据需接入“金龙湖绿网”,24小时上传监测数据。监测及治理标准中,油烟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mg/m,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mg/m,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mg/m。

3.屋顶油烟收集系统竣工后,需通过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验收。验收通过后,统一移交至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需定期组织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全方位清洁,清洁费用纳入小区物业费,由业主均摊。

(二)配套智慧技防小区系统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智慧技防小区建设要求配备技防系统:在小区进出通道、小区周界、单元门和楼道、小区广场、停车场5个区域,建设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门禁系统、周界防护、一键报警、电子巡更、访客管理、物联感知等9类技防手段,建设“一中心”“一平台”,即小区安防管理中心、小区智能综合应用平台。

1. 小区进出通道。新建住宅小区进出通道需加装智能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进行车牌识别。

2. 小区周界防护。在小区周界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水域、易攀爬管道等部位,应用传感技术,设置防攀爬设施及报警装置。

3. 小区单元门和楼道。单元门全部安装门禁系统,单元楼道内建设烟感及燃气等报警感应设备。

4. 小区广场。对小区广场等人员易聚集区城,应部署全景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无死角。

5. 小区停车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需安装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具备车牌自动识别、移动终端在线缴费、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场内停车状况采集及车辆停车位置识别、停车位查询与预定、行车停车引导和反向寻车等功能。

6. 小区安防管理中心。小区安防管理中心需加装一键报警装置、显示系统及视频监控,并建立值守日志和治安巡逻、技防设施报修维护、报警处警情况记载等基本台账和值守、巡逻人员管理制度。

7. 小区智能综合应用平台。小区智能综合应用平台应当汇聚整合小区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抓拍、门禁信息、周界报警、停车场、可视对讲等感知数据以及小区公共设施基础信息、安防基础信息、消防基础信息、实有人口、流动人口、房屋、地址、门禁卡等信息化系统化管理。

8. 建设单位应根据新建住宅小区规模,测算小区常住人口规模,并根据小区常住人口规模,合理确定智慧技防小区建设规模,不得任意缩减智慧技防小区建设规模及配备设施(系统)数量。

9. 智慧技防小区智能综合应用平台应与公安部门的“智慧公安”系统进行联网。

10. 智慧技防小区系统竣工后,需通过公安分局验收,验收通过后,移交至物业公司管理。

(三)优化供排水系统

1. 新建住宅小区排水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设计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审查,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污水管网应使用铸铁管材,污水检查井盖应使用铸铁防坠落井盖。

2. 新建住宅小区不得将南、北阳台的排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系统,需在南、北阳台(露台)均设置污水管道,并统一接入污水管网;已建成使用小区的南、北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但具备条件的,应当增设污水管道,以加强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积水应统一接入污水管网。

3. 新建住宅小区内及门面的餐饮服务场所,需设置隔油池;新建住宅小区污水接入市政管道前,宜设置格栅监测井。

4. 供水设计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供水管材及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等设备应符合规范,并满足供水部门要求。

5.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执行。

6. 供排水工程竣工后,需通过经开区水务处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供水系统移交至自来水公司管理,排水系统移交至物业公司管理。

(四)建设集中供暖系统

1.新建住宅小区采用供热管网集中供热的,必须满足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在市住建局热力监管处登记核验后,向社会予以公示。

2.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办理供热工程的审批、核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安装分户控制、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三项装置后,报请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移交至供热单位,实行统一维护管理。

3. 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前,应足额交纳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并向市住建局提交供热工程合同金额10%的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并保证一个采暖期正常运行后,质保金由资金监管部门一次性返还给建设单位。

4. 不采用集中供暖的新建住宅小区,需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5. 供热工程竣工后,需通过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移交供热单位管理,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管理。

(五)健全垃圾分类及回收系统

1.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分类设施应包含装修垃圾及大件物品收集房、积分兑换点(用于日常用品兑换及可回收物暂存)、其他垃圾与厨余垃圾转运站。其中,积分兑换点宜设置在小区中央广场或主大门出入口附近,以便居民积分兑换;其它两项分类设施原则上宜设置在小区内主干道或货运通道旁,以便运输车辆进出。

2. 分类设施建设标准。(1)装修垃圾及大件物品收集房。应建有层高不低于4.5米的封闭构筑物,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位置在地面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超过1000户的新建住宅小区,面积应按照20㎡/每千户的比例调整增加。(2)积分兑换点。应建有层高不低于3.5米的封闭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位置在地面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超过1000户的新建住宅小区,面积应按照30㎡/每千户的比例调整增加。(3)其他垃圾与厨余垃圾转运站。应建有层高不低于3.5米的收集亭(房),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位置在地面以上,宜设置给排水、照明、雨棚等设施,满足安全、运输等要求。超过1000户的新建住宅小区,面积应按照30㎡/每千户的比例调整增加。

3. 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200—300户标准及“四分类”的原则设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配置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数量应以满足居民投放需求为准,颜色、标识符合要求,宜采用240升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形式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满足处理要求、具备分隔作用的专用收集箱。

4. 分类投放公示牌。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时,应同步设置分类投放公示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日常监管人员、定时投放时间、各类垃圾收运频次、去向、清运责任单位,及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内容。

5. 废旧衣物单独收集制。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废旧衣物单独收集制,小区出入口需设置1个废旧衣物收集箱。废旧衣物收集箱应密闭、防雨、防潮、防腐、阻燃,并具备专人开启功能。废旧衣物收集应由主管部门核准的回收单位进行收集,并存有可追溯的台账记录。

6. 垃圾分类系统竣工后,需通过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验收,验收通过后,移交至物业公司管理。

(六)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系统

1. 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原则上宜设置在地上室外场所,并合理确定位置。设置于室外时,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于居民住宅楼内时,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他楼层,且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

3.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消防软管卷盘。

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1)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2)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3)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4)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

5. 电动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箱。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并与小区智能综合应用平台有效连接,实现消防信息的实时联动。充电装置宜按照小区户数规模,合理设置充电接口数量,并配备独立的锁闭装置和计量装置,避免乱接混用现象,减少消防隐患。

6. 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7.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系统竣工后,需通过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验收通过后,移交至物业公司管理。

三、生效约束

本意见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具体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由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作详尽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