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这是广大劳动者经常提出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说说这个问题。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主要看劳动者辞职的原因是什么,原因具体的可以分为两类:

一、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完全是个人原因。劳动者完全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另有发展、岗位不适合、自主创业”等等,这类原因完全基于劳动者个人的愿意提出辞职,与用人单位无任何的关联性。因此,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完全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少发或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让劳动者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的恶劣环境下劳动等,这种情况下鉴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同时要求经济补偿。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的,在实务中有部分劳动者先是以个人原因辞职,后面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是仍不能再要求经济补偿。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志起诉称:与机械公司原先存在合法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机械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对廖某志有成见,该管理人员遂逼迫诱骗廖某志辞职,并强制要求廖某志写下所谓的《辞工单》。再者,廖某志在机械公司履职期间并无过错,也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廖某志有权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廖某志请求法院判令机械公司向廖某志支付经济补偿金57600元。廖某志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数额为63849.76元(7981.22×4×2)。

机械公司答辩称:廖某志于2012年4月25日入职机械公司,2015年12月17日,廖某志提交《辞工单》,称因“违反公司规则,经常给上司添麻烦,经常上夜班身体熬不住”为由申请离职,申请离职日期为2016年2月2日。机械公司经过层层审批后,总经理于2015年12月24日签字确认同意廖某志的离职申请,机械公司将审批同意的结果告知廖某志,廖某志并未提出异议。

2016年2月2日,机械公司通知廖某志办理离职手续,但廖某志拒绝配合办理,并未向机械公司做出任何解释说明。当天,机械公司向廖某志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但廖某志拒绝签收。之后,廖某志未再到机械公司处出勤。2016年2月25日,廖某志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称机械公司不顾廖某志的反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机械公司支付57600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机械公司收函后已委托律师通过律师函严正拒绝廖某志的不合理要求。

综上所述,廖某志自愿提交离职申请,机械公司通过内部审批同意廖某志的离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机械公司无需向廖某志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廖某志自愿提交辞职申请,却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不予配合,并企图利用法律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对于廖某志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志与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辞工单》的效力问题。

该《辞工单》的填写日期确实是2015年12月17日,廖某志确认《辞工单》首部包括辞职原因和辞职时间在内的全部信息都是其本人所写,只是表明未在申请人处填写日期。廖某志在申请人处签名即代表其对首部个人信息、辞职原因和时间等信息的统一确认,即使日期系机械公司事后添加,也符合廖某志在当天以自身原因申请于2016年2月2日离职的客观事实。

廖某志在《辞工单》上填写的内容已经清晰、完整地表达了廖某志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机械公司时生效,机械公司经过审批流程,也同意了廖某志的辞职申请,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2日因廖某志辞职而解除。现廖某志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廖某志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廖某志以“违反公司规则,经常给上司添麻烦,经常上夜班身体熬不住”为理由申请离职,在这个理由,“经常上夜班身体熬不住”明显是个人原因,“违反公司规则”更不用说了,严重的不用辞职,公司完全可以辞退。因此,廖某志以个人原因辞职后,辞职后又以单位原因要求经济补偿,该请求明显不能得到支持,被法院判决驳回。

若喜欢,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