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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今年市直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包括复查)开始申报,符合条件者,可到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或复查表,并按规定提供其他所需材料,申报截至时间为5月15日。

申报包括新申报人员和复查人员。新申报人员为首次申报慢性病或增加新病种的参保职工;复查人员为2016年认定为慢性病以及2016年参加慢性病复查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且现在仍在职的参保职工。

符合申报的20个病种为陈旧性心肌梗塞、冠心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肾病、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冠心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白内障、糖尿病合并肢体感染溃烂、肺心病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关节畸形伴功能障碍、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机能亢进。

经过鉴定,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参保患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职工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3%。单个病种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避免人员聚集,新申报(包括复查且有新增病种)人员如能提供与所报病种相一致的检查、治疗相关原始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复印件、CT片等),可不参加体检;复查人员只提供与所复查病种相一致的门诊或住院病历,不组织统一体检;发热及患有呼吸道疾病人员只提供与所报病种相一致的病历、异地居住人员只提供与所报病种相一致的病历、精神分裂症人员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这几种情况都不参加体检。此外,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病例、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鉴定结果失真的,均按鉴定不合格处理。

来源:沧州日报 记者韩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