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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尤为重要。但有些公司,却以其他合同为名目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

近日,广州荔湾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运输公司以签订车辆运输合作合同形式聘用司机,最终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

记者了解到,2018年12月,小江通过应聘方式入职一家物流运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给他保底工资6000元,另外按营业额来计算提成,工作时间为24小时待命。

小江按照A公司的指示去到指定地点进行装货和卸货,运输车辆由A公司提供。2019年3月,小江离职了。

同年7月,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退还押金。

A公司则辩称,他们有与小江签订车辆运输临时合作合同,约定了合作费用按营业额计提,没有运输货源时,还有保底工资。小江不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有货物通知小江,他也有权拒绝。因此双方之间成立的是运输承包合作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劳动仲裁后,小江和A公司均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广州荔湾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江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由他提供的员工入职承诺书、员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员工培训课程项目确认表等,均有A公司盖章。

上述证据显示,小江需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双方具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小江提供的应聘登记表、关于离职手续及工资事宜的签呈,也符合劳动关系中办理入职和离职手续的特征。

根据车辆运输临时合作合同来看,双方约定利润按照总营业额来计算提成、每月有固定补底,除此以外,小江无需交纳承包费用,也无需自负盈亏,这些均区别于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合作合同。因此,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院认为,A公司具有规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故意,应向小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但在加班费方面,小江没能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依据不足。且他是按运输的营业额提成,多劳多得,符合行业惯例。

由此,荔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江与A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小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00余元、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退还押金。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多点

法官说法: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劳动合同还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全面履行,更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认为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对自己是个约束,不主动或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考虑,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拖延或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有的采取签订合作合同、承包合同、定做合同等方式进行规避,意图逃避应当承担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该现象,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明确拒绝,并注意留存证据。

而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也应注意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服、“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荔法宣

【作者】 陈伊纯

【来源】 南方法治南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