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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黄蕾 私募基金原管理人失联怎么办?

华夏尧舜禹旅游产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尧舜禹基金”)提供了国内首例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样本,且获得法院认可。

“五一假期前,我们与证监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节后,我们将形成正式的汇报材料,向证监会汇报正在处理的项目进展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证监会也表示将全力为此类爆雷基金市场化合规合法的解决方案,研究对应的措施、提供必要且合理的支持。”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荣耀”)总经理姚晔表示。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一直关注着尧舜禹基金案件的进展,新基金管理人追缴尧舜禹基金财产案件一审判决后姚晔便进行了结果反馈。

此前,据经济观察报独家报道,尧舜禹基金是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注销的中隆华夏(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隆华夏基金”)发行的一款宣传规模为2亿元,期限为2年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该公司2018年4月1日被中基协列入失联名单,8月10日,因失联被基金业协会注销。

在原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尧舜禹基金投资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了恒泽荣耀为新的基金管理人,并于2018年12月18日在中基协以新管理人的身份成功备案,为全国首例。

从记者日前获得的一份关于追缴尧舜禹基金财产案件的判决书来看,法院认可了该案中新的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庭审争议点:新的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记者了解到,尧舜禹案件中,关于恒泽荣耀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成为庭审争议点之一。原告代理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钰莲表示,在第一次庭审时,中基协因系统原因尚未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信息变更,仅向托管人出具要求办理新老管理人交接事宜的邮件,且虽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但无法一一核实身份及签名真实性,所以法院对新管理人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存有质疑。

经济观察报2018年10月20日曾报道过此次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详细过程。尧舜禹基金的投资人从销售渠道入手,共统计出近90名投资者。随后投资人集体委托律师,提请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年3月21日在网上发布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将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等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2018年4月9日下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全部通过,作出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为恒泽荣耀、终止基金合同、由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进行基金终止、清算事宜等的决议。

投资人代表、新基金管理人恒泽荣耀、托管人等于2018年4月19日前往中基协进行相关情况登记。中基协私募基金部自律组给托管人在邮件中回复道:“请你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托管服务工作,协助做好新旧管理人衔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判决书指出,涉案尧舜禹基金的管理人在中基协网站上公示信息显示基金管理人变更为恒泽荣耀。为证明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人变更程序,恒泽荣耀提交了尧舜禹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签到表、决议等证据,证明恒泽荣耀经过法定程序,已变更为尧舜禹基金的管理人。

法院认为,因案件客观上基金份额持有人较多且并非本案当事人,上述证据中虽然持有人大会签到表及决议的到会人员身份及签字的真实性在本案中无法一一进行核实和确认,但是该管理人变更程序从形式上符合相关要件,更换管理人经过了涉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再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对新管理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予以支持。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嬿池表示,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做法在本案中获得了法院的认可,这对往后的基金纠纷的处理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对投资人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财产的受托管理人,在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通过变更管理人的方式获得新的受托主体,防止投资人和投资项目之间权益隔断,是维护其自身权益的第一步,当然是否可以直接诉讼则是另一个话题。

变更管理人引效仿

“在尧舜禹案件判决后,中基协对于爆雷基金处置中的更换管理人的流程进行了合理的优化,形成了一整套新基金管理人对爆雷基金的接管及清退的机制。”姚晔表示。尧舜禹基金变更管理人时,在他前往中基协进行情况登记时,中基协表示由于之前无此先例,协会正在研究此类情况的处理。

从姚晔给记者出示的当前中基协回复的产品变更管理人(如管理人被协会注销,失联等类似情况)流程来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模式日益成熟。从需要提交的材料来看,中基协要求:一、新管理人情况说明及承诺函;二、持有人大会决议;三、托管人同意函;四、新的基金合同;五、新管理承诺函:承诺在变更成为基金管理人后,只对基金进行项目回收清算,即不新增基金投资者、投资项目及投资规模,并承诺不变相新开展资金业务。

相关案例也在陆续出现。邬钰莲表示他们接手的第二例失联管理人项目“某信1号基金”也成功在中基协办妥了管理人变更及公示手续。

她认为尧舜禹基金案件中,中基协完善了失联管理人的强制变更和公示程序,法院对变更后新管理人承继权利与义务也进行了司法确认。这些为投资者涉及爆雷基金时,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相关章节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包括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职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在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等事项上,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操作上来看,公募基金关于投资人更换管理人的操作流程,是适合私募的。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嬿池表示,现实状态中,很多投资人对于信息的缺失成为推进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的障碍,尧舜禹基金案件的优势在于搜集了比如投资人信息、基金合同、项目投资协议等基础资料,有了启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础,同时也为启动诉讼提供了证据材料。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钰莲表示,目前基金管理人环节中,除管理人、基金投资项目端持有原件外,无论是中基协还是托管人都难以获得原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因无法提供原件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她认为对投资者来说,除了呼吁有关部门多部门联办加强对私募基金监管外,在投资时还应理性投资,尽可能了解基金管理人的情况、私募基金产品投向、风控措施如何落实等核心问题,同时必须对于某些所谓保底保收益的违规私募基金产品时刻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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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蕾经济观察报记者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主要关注银行、上市公司、证券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