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深圳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龙岗区某路段骑电动车被交警拦下,因男子不戴头盔骑电动车,交警当场口头表示罚款2000元,当交警准备开出罚单时,男子突然下跪,乞求交警改变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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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到底如何?5月8日,深圳交警就此事在微博上进行通报:

5月2曰16时50分,龙岗大队龙岗中队在双龙地铁站周边路段开展交通管理和执法工作,执勤民警在双龙立交辅道上发现一名电动自行车车主涉嫌非法营运,于是民警上前了解。该车主不愿出示身份证件且情绪较为激动,称其未从事非法拉客,不能查扣其车辆,随后突然下跪(持续约58秒),引起周围市民群众关注。民警见状迅速上前劝阻,并将其带至一旁继续进行耐心劝解。经教育批评后,当事人口头保证不再从事非法拉客,民警本着人性化执法原则,对其口头警告后将车归还并放行。

5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中队民警在龙岗大道开展交通管理工作时,再次发现该当事人正在双龙立交辅道从事非法营运。当执勤民警要求其配合执法时,其不配合执法并弃车逃离,执勤民警依法开具法律文书将电动自行车予以暂扣,尚未对该当事人进行处罚。

非法营运的电动自行车

逆行、冲红灯等违法现象严重

交通安全隐患较大

此前也曾发生过事故

电动车非法营运

风险太大

2019年5月

电动车非法营运,斜插瞬间被货车碾压!

2019年5月31日7时08分许,邹某兵驾赣CR1925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宝安新玉路东行至庄村路路口时,车头左侧与杨某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娥)碰撞,杨某全及李某娥倒地后被碾压致死。

经初步调查,邹某兵驾车进入导向车道后未按规定方向行驶,杨某全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行经路口时突然从货车前方向左斜插。

事故中,杨某全涉嫌非法营运,两人均未佩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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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

两车相撞1人死亡,肇事者属非法营运

2019年9月13日5时34分许,在深圳市宝安区宝石东路与吉祥路交汇处,一辆疾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左转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侧碰,导致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倒地,现场三人受伤。

但事发后,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不但没有停下来抢救伤者,反而加大油门,趁着夜幕,逃之夭夭。最终,被撞电动车驾驶员因抢救无效死亡。

深圳交警调取了事故现场视频查看后,初步判定肇事逃逸驾驶员,属于非法营运电动车的驾驶员。

深圳交警也提醒广大市民

切勿乘坐此类车辆

接下来,深圳交警也将

对非法营运的电动车进行严格执法

对地铁口、公交站、城中村等公共场所限制或禁止电动自行车区域路段,对从事非法营运,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警仍将严格执法,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那么如何规范驾驶电动车呢?

下面这些点你需要注意哦!

1

驾驶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

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1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

2

驾驶电动自行车能否载物?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3

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电动自行车如何行驶?

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

4

非机动车道因施工等情形被占用的,电动自行车如何行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来源 @深圳交警 深圳大件事 广东公共DV现场

编辑 张紫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