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从未想过以这种方式上热搜,也没想过“大客户特权”的银行“潜规则”就这样被曝晒在阳光下。

5月6日,脱口秀演员池子发长文称本来属于自己和笑果文化的合约纠纷,结果在未经本人同意下,个人账户被中信银行为了配合“大客户要求”而将交易明细泄露给对方。

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发文致歉,并表示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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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这波大瓜已经吃完,但是余味难散,不仅各大媒体沸沸扬扬地报道,网友们也对银行的做法表示忧心忡忡。毕竟就像一网友评论所说的“今天敢提供客户的账户明细,明天就敢双手送上客户密码”“为账户中三十二块五毛八的余额感到担忧”。

很明显,中信银行的处理方式和国内大部分捅了篓子的单位一样:道歉,撤资……

但基于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特殊角色,似乎这并不够。

如果这事放在以“保密”而著名的瑞士银行中,可能又会是另一番结果。

瑞士联邦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对私人权益的保护是瑞士法律的基础。在其最高法院关于这一条规定的解读上注明:私人信息保密是私人权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医生、律师和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保护客户所有信息内容……

瑞士至今还在使用的1934年颁发的《银行法》第47条写明:任何与银行有关的人,包括银行所有雇员、代理人、清算人、银行委员会成员、监督员、法定审计机构人员等,都必须严格保守客户往来情况和财产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客户任何信息,否则同时面临刑事和民事上的双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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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方面,信息泄露责任人要承担最低6个月最高5年的监禁惩罚;

民事责任方面,信息泄露责任人需要缴纳最高5万瑞士法郎(约36万人民币)的罚款。

需要注意三点:

1、信息泄露责任人包括直接操作人员、审核人员、授权人员、密保人员等所有与信息泄露有关的人员。

2、银行职员一旦签署保密协议后,保密责任期限是终身制的,不会因为该职员的离职、解雇和退休而失效。

3、上述责任追索属于公诉范围,受害人另外还可以追索个人赔偿责任。

举一个具体案例。

1997年,瑞士州银行(Cantonal bank)一名职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客户马丁·格拉夫的账户余额提供给其合伙人卢卡·汉内斯。后来在两个人分道扬镳瓜分公司资产时,卢卡·汉内斯不慎透露了这一信息,之后马丁·格拉夫将Cantonal bank告上法庭。

最终结果是,瑞士银行家协会作为公诉方,让三名与该事件有关的Cantonal bank职员领到了1-3万瑞士法郎罚款和6个月到一年的监禁;马丁·格拉夫还分别从Cantonal bank和泄露信息职员中获得了200万瑞士法郎和28万瑞士法郎的赔偿;瑞士银行监管部门对Cantonal bank处于30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其实,在我们中国,关于个人信息泄露方面,也有相关法律规定。

比如《商业银行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将按以下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信银行的致歉声明已经证明了这件事情的真实存在,且为职员主观故意所为,目前处理结果还只停留在银行自己的处理层面,此事尚有后续还是就此落下帷幕,我们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