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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因涉嫌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送被害人就医并联系宋某顶包后离开。次日,李某和宋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测得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mg/100ml,低于酒后驾车的标准。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一次交通事故往往由时间、地点、任务、行为细节等因素组成,驾驶人安排他人顶包,其结果导致交通事故主体认定必然错误,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伪造现场;证据方面,交通事故次日进行的酒精测试报告,无法反映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酒精含量。首先,商业保险合同是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履行合同义务,肇事后找人顶包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在酒驾入刑这一背景下,免除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商业保险赔偿责任,能够依法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加强对行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从而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更符合公序良俗。遂驳回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进行赔付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