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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要求加班也开始变成一种强制啦?不加就得赔钱,这让普通劳动者该如何是好。朋友说自己本来就处于弱势,这下更弱了。

这个五一很多人都在享受假期,然有一群人的岗位并非诸如医护、警察那般的特殊,但他们依然在加班。昨天一位在电子厂工作的朋友向我讲述了他的遭遇。

他说这个五一就放了一天的假,电子厂说要赶订单,所有底层员工都不能放假,一律加班。我说要是不加班会有什么后果。他说失业呗!然后又立马补上一句,弄不好还会赔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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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接着说,扬州某企业员工因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的案子不仅引发网络热议,在他们工友圈中也产生了不小的波动,他们基本上每月加班达89小时,曾经有人多次向电子厂反应加班的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若是今后哪一天电子厂也按这个思路去起诉他们,是不是也得赔一笔钱?

他说完后,我决定跟他普及一下《劳动法》,尽管显得毫无底气,但还是说了。我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我接着跟他说,你若描述的属实,那家电子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继续去跟电子厂协商,若协商不成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说完后朋友又问,像这样操作会有用吗?我说:不知道。

不过,对于那个的因拒绝加班,而被判赔偿1.8万的案件,目前已被法律专家所诟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认为,这里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加班,等同于协商不成,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这个判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看到专家的这个观点,自己的心情似乎也好受了些,为了找寻一些自信,小编又重新将整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仔细的过了一遍,里面确实没有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需赔偿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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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并不是完全就没有不需要劳动者赔偿的情形。

诸如《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就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简要来分析一下这个法条的逻辑就会发现,根据这样一个法条,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个,即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那是不是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都需要赔呢?也不是,这个法条进一步进行了限定。劳动者只有出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才需要赔,分别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而对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提前三十日,也就是说劳动者若没有按照这个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才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也对需要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和上述《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内容相差不大,总之这两部法律都没有出现因拒绝加班而需要劳动者进行赔偿的规范。

而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强制加班,《劳动合同法》倒是有明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小编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身是存在着天然的、事实上的不对等的,而从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应平等的角度讲,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应该出现不对等的现象。要是二者一旦出现那种事实上的不对等时,就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进行弥补,并突出并强化对弱者的保护。

只需简单通读一遍整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会发现,这两部法律用了很大的篇幅来约束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单位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这样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扬州某法院通过一纸判决,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1.8万元损失,似乎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已经违背了这两部法的立法宗旨。

纵观这一事件,我们不从法律角度分析,单从一般人朴素的价值观出发,这种处理方式也是欠妥的。

用人单位用人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要员工加班是为了挣更多的钱。而为了达到挣钱的目的,强制要求员工履行义务不然就赔偿,用人单位如此做法显然不符合常理。

若是按照这个逻辑去推,是不是用人单位赚了更多的钱之后,还应当按比例将赚来的钱同员工们分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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