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叫离职证明)是一项法定义务。

但在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该项规定落实的情况并不是特别好。

离职证明对劳动者本人还是非常重要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是劳动者再就业的必备证明材料。《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招到双重劳动关系者,如今很多单位在非应届毕业生入职时都要求提供离职证明。

其次,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备材料。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必须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60日内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那么,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如此重要,如果用人单位不予出具,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劳动者未能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影响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