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强奸犯罪要求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是有些女子出轨被抓现行后,为了给丈夫一个合理的解释,自称被强奸,让丈夫报警,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案例】牛某(30岁,单身)和马某(女,28岁)两人是情人关系,此关系已经有2年之久。某天,牛某在马某家中约会,牛某把马某从客厅抱上卧室之中,两人在床上亲热。
牛某想与马某发生性关系,马某不让。牛某继续脱马某的裤子,马某此时也是不愿意,而马某正处在生理期。无巧不成书,马某的丈夫王某(男,40岁)突然出现,牛某被王某打了几下匆忙跑掉。后马某称自己被强奸并让王某报警。
指控强奸的证据有:
1.马某笔录称自己被强奸,因此当时自己还在月经期,但是牛某还是要发生性关系;
2.牛某强行把马某抱上楼,抱入了卧室;
3. 牛某供述说马某确实说了来了月经不能做,但是他还是强行搂抱并确实想和牛某发生性关系;
4.马某证言证实其听到了马某说不能做,并看到牛某压在马某身上;
5.经过身体检查,马某确实在月经期。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本案认定为强奸罪的理由:有证据证实马某说不要,而牛某并没有停止的意思,因此牛某违背马某意志,强行与马某发生性关系。
笔者认为:牛某属于求奸不不成,并不构成强奸未遂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故意犯罪,其要求是违背妇女意志,要求达到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地步。
本案认定强奸未遂存在很大疑点:
1、 强奸罪是故意犯罪,本案牛某的犯罪故意存有疑问。
牛某和马某是情人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维持里2年,两人曾经发生过性关系。
两人在这种特殊关系中,牛某意思可以解释为试探性求奸,如果马某执意拒绝,马某也不会再继续下去。
2、 本案的案发是因为王某的闯入,在王某没有闯入的情况下,很可能成为:
① 马某真心不想在生理期发生性关系,那么她肯定会激烈反抗,而牛某会停止;
② 马某被撩拨后同意和牛某发生了性关系(生理期并不能成为不发生性关系的理由)。
因此牛某前期的行为就是和情人马某调情,他是否停止取决于马某是否坚定的表示拒绝。如果认定这属于强奸,确实让人难以理解。
结语:因为男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夫妻或者情人,女方表达一些不愿意或者逃避的行为是很正常的,这符合女性的心理特点,如果女方没有坚决否定,直接认定为强奸罪,确实有些牵强。
我们在实务中办理强奸罪案件,要综合分析两人的关系和多方的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罪与非罪对犯罪嫌疑人影响很大,不要仅仅机械地停留在现象的表面。(究法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