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X年2月28日,一条“威猛的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的走红网络。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男子后子,脸红红地提上裤子,从容离开。

这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起真实案件,路人男子切切实实被“强奸”了,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该醉酒女的行为却不能被刑法所评价,关于女人“强奸”男人的行为,仍然为法律的空白。

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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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来看,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强奸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说明在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实践中并不鲜见,如本案,醉酒女,在睁目睽睽之下,将路人按倒在地,脱掉路人及自已的裤子,强行坐上去,“强奸”路人的行为,在人们看来,不仅仅是有伤风化之事,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翻遍现行刑法所有的法律条文,在实行罪行法定,禁止类推的现行刑法原则下,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该事实相对应,因此,即使此行为再恶,也无法受到刑法的规制。

举重以明轻,该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强奸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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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中,唯一由妇女针对男性的性犯罪只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可是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儿童,对于成年人即使受到妇女的强制猥亵,也无法被刑法所评价。可见,刑法立法时就预设男性被性侵犯的可能性极小,或男性的性资源并不稀缺,不值得刑法保护。

结语: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男性的性保护尚处于空白状态,而对于女性的性保护却非常周到,这可能由妇女性被动本性所致,实证也表明,针对妇女性侵犯占绝大多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男性的性的方面保护必定会日益受到重视,笔者认为,对男性的性保护上升到法律,尤其是刑法层面的保护,时日可待。(来源:身边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