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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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安排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

1.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3.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以计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用工人数?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四、七条规定,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是指:

1.安置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如何计算残疾人安置的比例?

答:实际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0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六、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第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至12月。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计算为何是上一年度?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因此,2020年7月至12月征收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表数据均为该单位2019年度相关情况。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哪个部门申报缴纳?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第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化征收。用人单位持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本单位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复印件,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县(区、市、行委)的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相关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三、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第九条规定及《关于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财综字〔2017〕1664号)第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财政、残联部门提出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时,缴费单位需携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携带《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残联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3.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残联审核意见的15日内,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并会同残联部门将书面意见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残联。

4.保障金缓缴事宜由市(州)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批复,批复意见应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保障金减免事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批复。

十五、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1.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残联会发〔2013〕157号)第三条规定,我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十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有奖励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366号)第五条规定,超比例奖励标准为,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给予超比例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十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别规定?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但本规定仅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计算,不针对超比例奖励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残疾人人数计算。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因残疾人户籍非本市或本地区为由,不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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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